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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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管理,全面提升城市亮化品质,发挥海河景观照明引擎作用,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服务夜间经济,丰富夜间消费体验。根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T29-71-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津城管规12021)65号,2021年04月15日发文)第三章发挥海河景观引擎作用,构建海河沿线设施的夜景灯光体系,推动向海河下游建设,延伸夜景灯光廊道向海河下游建设延伸,形成夜景灯光廊道。天津市城
2、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海河沿线其他区可参照执行。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及标准、
3、规范的制定。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河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文旅、商务、交通运输、国网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第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
4、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景观照明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等内容。原海河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津容街
5、2014297号,2014年12月5日发文)第四条管理机制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维修、养管和正常运行。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游船码头景观照明设备等附属设施。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
6、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五)长江、嘉陵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第五条海河沿线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
7、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第七条建设、运行和维护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
8、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节能控制技术,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景观照明光源和设备。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建设、运行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节能控制技术,采用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光源和设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涉及海河沿线景观照明部分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海河沿线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
9、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10、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在本辖区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
11、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五)应兼顾堤岸、绿地、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突出“金色海河、流光岁月”主基调,动静相宜,辉煌靓丽。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五)功能照明
12、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维护;(六)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T29-71-2021,2021年11月1日实施)4.5.4自然风景区的堤岸、绿化、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应秉承“呈现天津城市特色”夜景照明设计原则。说明:2015年为迎接全运会,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现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秉承“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设计主题,通过充实完善岸、绿、楼、桥四大景观元素对海河夜景灯光进行全方位提升改造,形成了动静相宜,辉煌靓丽的海河夜景,在后期海河沿线景观照明的更新改造上,应遵循“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主题。第十一条新建、改建
13、、扩建项目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
14、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第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合会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依据及参考依据: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报送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市、县级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
15、等提出审查意见。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的内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5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
16、理、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第十三条景观照明设施未配套建设、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及时补建、组织验收或者限期整改。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未配套建设、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及时补建、组织验收或者限期整改。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5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城
17、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海河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堤岸设置临时性灯光秀、灯饰装饰等景观照明设施,并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依据及参考依据: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2008年4月30日实施)第九条在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建
18、设方案审核手续。市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说明,海河夜景,已经堪称中国都市夜景的典范,也是天津市最为光彩夺目的地方。海河沿线每一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都是市城管委立足“金色海河,流光岁月”的设计主题精心布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个别单位或个人私自临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破坏金色海河整体景观的行为,因此需对在海河沿线设置临时性灯光秀的行为进行规范。第三章维护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河沿线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运行与维护管理职责:(一)对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巡查考核;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
19、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或者接管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运行管理。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5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城市照明维护和运行管理职责:(三)督促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二)建立健全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加强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20、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标准,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三)建立海河沿线景观照明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平台,对景观照明实行分区、分时、分级照明节能控制;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城市照明智能管理平台,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315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城市照
21、明实行分区、分时、分级照明节能控制。(四)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景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运行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天津市城市照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2043号,2020年8月21日实施)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管理,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
22、,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十六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下列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一)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办理政府投资建设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但符合移交条件、纳入市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平台的景观照明设施移交手续;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
23、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依据及参考依据: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三)负责建立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台账。制定景观照明年度运行维护计划,并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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