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docx
《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并做好笔录稳定性工作。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
2、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职务便利记录的不准确,该具体不具体,容易出现认定的受贿事实与受贿人职
3、务职权无关,导致受贿罪无法认定或认定存在争议。对此,如果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较明确,受贿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的帮助也较为具体,可准确记录;如果请托事项不明确、不单一,则要将受贿人可能提供的职务便利尽量记全,以防在职权与谋利事项之间出现矛盾。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
4、。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避免笔录上多表述为行贿人“给”受贿人钱,没有一处记录为受贿人“收”钱,
5、导致受贿事实存疑。所以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钱款,进一步印证行受贿的真实性。四、确保笔录的稳定性笔录制作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尤其对于贿赂案件而言,笔录制作是否全面、到位,对证据的有效固定及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翻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确保笔录的稳定性,避免掉入被审查调查人挖的陷阱,除上述相关内容外,还要注意以下3点:Ol受贿经过记录过于“精确1.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详细记录,但对于事隔多年的多笔受贿的时间、地点,记录时不一定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除非有佐证),以防陷入受贿人刻意为之的圈套。特别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交代的行受贿时间、地点出现高度吻合时,更要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
6、,尽可能去核查受贿时间与被调查人的有关轨迹是否矛盾,核查受贿地点是否真实存在。因为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可能是被调查人记忆的差错,也可能是故意为之。若及时发现,可以通过核实后调整笔录的方式来弥补。02是否记录受贿款去向。受贿款去向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但笔录中不记录受贿款去向,认定的受贿事实就存在被推翻的风险。如受贿人开始承认收受贿赂,但在庭审时翻供辩解说收钱后第二天就把钱退还给行贿人,甚至还说还款时有第三人在场,导致事实存疑。办案人员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不但要记录受贿款的具体去向,还要对受贿款去向的真实性和核查可能性进行分析,不可随意下笔,避免出现受贿人编造谎言应付
7、调查的情况发生,如:受贿人谎称将受贿款用于“六合彩赌博或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等,因无法印证和核实,也可能影响证据的稳定性。03是否排除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与受贿罪的定性无关,但如果与受贿款混为一谈,将给受贿人把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其他经济往来款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对受贿款性质的认定出现争议,受贿事实也容易被推翻。所以办案人员在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前必须将基础工作做扎实,理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核实往来的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性质,并在笔录中记录受贿人与行贿人是否有借贷关系或生意往来等。如果有,则详细记录借款与还款的事实经过及生意的投资和分红情况,并
8、进一步追问该借贷或投资与受贿款是否相关联。若无关联,则在笔录中予以明确。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
9、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更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力,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
10、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制作 受贿 案件 谈话 笔录 要点 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160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