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二)本办法所指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
2、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三)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规划优先原则。结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农居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配套设施”的做法,集约节约用地。(二)坚持计划管理原则。在上级下达给本县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三)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申请新建住房须先签订原有旧房及
3、附属用房拆除承诺书,符合建房条件的须先拆除后审批;确属无法拆除时,无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处置。(四)坚持耕地保护原则。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县城严控区(详见附件1),在县城严控区内严格控制村民建房审批,保障政策另行制定)第五条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
4、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允许两个户头的村民(直系亲属)进行并户审批,审批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浙江省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第二章建房条件第六条符合法定建房审批条件的村民,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户”,是宅基地建房家庭户,户数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认定:(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立户的按一户计算;(二)夫妻离婚时间不满五周年且双方都未重新组建新家庭的,按一户计算;(三)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合并一户计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本村经济
5、组织申请建房:(一)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二)符合相关规划拆、改、扩建的;(三)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需要拆、改、扩建的;(四)经评估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等需要避让搬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村民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严控区内不足35m严控区外不足5011f的,属于住房困难户。本条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审查两代。村民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房建筑面积。(二)申请建房时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房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
6、处罚后继续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第九条村民申请建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原住房不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申请在原址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三)出卖、赠与、析产等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四)配偶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内的村民,一方已有住房,另一方再申请建房的;(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六)已享受征地拆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异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或留地安置的;(七)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因灾毁、避险急需建房的,经自然资源等相关
7、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必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第H一条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村民的标准执行。因土地征收、蓝印户口等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农转非但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村民独立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一)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先拆除原有住房(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用房)及其他构筑物,申请注销
8、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二)原有住房确系住房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在申请建房的同时将原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给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列入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计划的对象,应当先拆除原隐患区住房(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用房)及其他构筑物。(四)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村民之间可以通过调剂的方式处置原有住房,但是接受调剂方必须是本村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而且调剂双方均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第三章建房途径第十三条村民建房通过下列途径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一)现有村庄符合农居点建设的,应结合旧村改造,完善农居点规划,在农居点(村民新村)内安排用地建造住房。农
9、居点及村庄改造设计方案须经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二)现有村庄不符合农居点建设的,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的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安排审批建房;(三)在村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逐步安排公寓住宅;(四)在村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逐步安排建造住房;(五)已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城市规划及相邻关系和谐,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建筑层数范围内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六)近期建设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范围外以及涉及文物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危房,经勘察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经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同住
10、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具体参照庆元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执行。第十四条实施撤并村的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村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或在村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安排建房。第四章建房标准第十五条村民的建房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村民申请建房时其家庭成员(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一)配偶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下同)的;(二)子女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并无其他住房的;(三)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
11、房,且与其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重复计算;(四)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五)原户口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六)原户口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建房人数:(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二)大龄青年(指申请人达到法定年龄未结婚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人户,住房用地面积W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W54平方米;2人户,住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 村民 建房 审批 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160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