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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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一)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在全面梳理行政区划总体情况基础上,对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紧密衔接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
2、略、国土空间规划等,研究制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确需进行区划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二)健全平安边界长效工作机制。涉及边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2)116号)等相关规定,将边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界线管理维护及时到位。(三)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在行政区划工作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管理服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区划调整造成任何新的不稳定因素。二、
3、扎实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一)严格遵循地名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区民政局(即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本行政区域内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4、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由区政府审批的地名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自地名批准或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告。(二)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集镇、自然村(寨)以及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由-3-区民政局设置、维护和管理;城镇内道、路、街、巷、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和公园、广场的地名标志,由区城市管理局设置、维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地、开发区、园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5、楼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设置、维护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做到准确、安全、环保、美观、醒目,适当体现本地风貌。(三)规范标准地名的使用和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均使用标准地名。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依托数字设备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
6、信息查询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名文化挖掘、保护、研究与传承,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区民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开展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四)加大非标准地名的清理整顿力度。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中山路、胜利路、南大街等街道办事处,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园等地名进行排查摸底,凡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城区范围
7、之外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清查报批。(五)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自然地理实体、村(居)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请示,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的,由所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上报。道、路、街、巷、地下通道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请示,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请示,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城市绿地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地竣工投入使用前提出申请,更名由所在乡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局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审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更名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区住建委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审批。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台、站、港、场、码头、水库、电力、通信、气象等名称的命名和更名,由专(行)业部门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审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专(行)业部门要按照规定报上级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区民政部门备案。三、切实加强区划地名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
9、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构建“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全区形成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调整充实区地名委员会成员,建立区地名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区地名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5条以上地名命名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大道,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地名规划、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深入挖掘永川历史地名,研究传承地名文化,推动乡村地名命名。(二)强化分工协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联动配合,努力提高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效能。凡是涉
10、及到区划地名管理方面的工作,有关单位应主动征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加强沟通协商。(三)加大监管力度。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依法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凡需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房屋产权、户籍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是否有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或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对未能提供批复文件或区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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