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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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根据产品
2、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 .答(1)甲的看法正确。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2
3、)丙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2 .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本案中的甲乙两债权人分别于5月20日、2月30日向债务人宏发公司提出相应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因此其行为符合规定。(3)丙的
4、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司分立的,分立前存在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宏发公司分立为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作为分立后的公司,两公司无权拒绝债权人丙的要求。3 .答: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理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作为日常管理部门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向竞争的业务。本案中的李某作为甲公司的经理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应认定违法。其因此所获得的所得一律收归甲公司所有。4 .解析:(1)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符合公
5、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5 .解析:(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故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
6、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太平公司股东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5)太平公司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第三章代理法一、判断题1 .错2.对3.错4.错5.错6.对二、单项选择题1.B2.D3.A4.D5.A6.B7.B三、多项选择题I.ABCD2.ABCD3.AB4.BC5.AC四、案例分析题1 .答:
7、刘某与胡某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代理人不得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本案中,刘某与第三人胡某为谋私利恶意串通损害本人李某的利益,显属无效。本案的李某可以单方解除与刘某的代理合同,撤销与胡某的买卖关系,同时还可以要求刘某与胡某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 .答:(1)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张某没有代理权但其手中持有的有效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这种无权代理在代理法称为表见代理。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则: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本案中在张某虽无代理权,但第三人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张某代表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有效。(2)本案
8、甲商贸公司在承担了合同义务后可以向张某追索相关利益,由于本案的张某有明显的诈骗之嫌,因此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3 .答:根据代理法理论,代理人负有向被代理人披露与通知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本案原告RoY在明知该土地价格将会迅速上涨的事实时未完全披露和通知被代理人,因此被代理人有权撤销合同。4 .答:以大陆法系的标准为前提答此题。甲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因为代理人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的,属简接代理。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水泥厂和乙公司,因此水泥厂在合同生效后应将水泥发往乙公司,而不是甲公司。水泥厂与甲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甲公司有权拒收货物。第四章国
9、际商事合同法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对5.对6.对7.对8.对9.错二、单项选择题1.B2.C3.C4.C5.B6.A7.C8.C9.D10.C11.D12.D三、多项选择题1.ABD2.AC3.BD4.AB5.BCD6.BCD7.AD8.BCD9.ACD10.BCD11.ACD12.BD13.ABE四、案例分析题1 .答:(1)不成立。对甲的要约乙改变了价格条款,构成了新要约。因此甲、乙合同不成立。(2)合同不成立。根据规定由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在一般情况下为新要约。本案中甲的要约期限为一周,即截止到3月8日,但乙方在3月10日才予以回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双方合同没有
10、成立。(3)甲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乙公司在3月3日派人直接提货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而甲公司无货可交,构成违约,由此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 .答:(1)存在合同关系理由:合同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本案中M公司9月15日致电的内容应认定为要约,C公司17日的复电因其改变了M公司要约中的交货日期,应认定为新要约,M公司9月20日的回复因改变了C公司要约中的价格条款,认定为新要约,而C公司的回电拒绝了M公司的建议,其行为为要约行为。再看最后M公司9月27日的来电与C公司上述的要约内涵一致,因此M公司的来电构成承诺,合同成立。(2) C公司的诉请可以
11、为:a确认合同成立;b要求M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迟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C办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3)略3 .答:不可以。所谓欺诈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出的欺诈性陈述。本案N是受其姐夫的引诱签发本票。本票的持有人与N之间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欺诈行为,因而N无权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4 .答:A公司无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它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本案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而卖方推迟到10月7日,
12、虽已违约,但卖方的迟延装船并不剥夺买方狗经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而有权期待的利润,因此,卖方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也就无权解除合同。5 .答:根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1)有损害事实,(2)归责于债务人的过错,(3)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因被告的无故绕航造成原告损失4000美元,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6 .答:我方对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接受。理由: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其中乙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以外事故,使合同不能暗示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案西欧公司本身未存在上述事故,而是其供应商发生
13、爆炸事故,导致该供应商无法向西欧公司交货,对此事件不能认定为我方与西欧公司之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公司可以拒绝该主张。由于西欧公司己经违约,该标的属于种类物,可以实际履行,加上该标的的价格上涨,我方可以向西欧公司主张实际履行同时要去对方承担因迟延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7 .答:甲乙公司的合同不成立。本案乙方逾期做出承诺,甲未置可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的一般为新要约。因此可以认定乙方的逾期承诺为新要约,双方合同不成立。如果甲方收到承诺后,当即回电表示接受,则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8 .答:根据公约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及时到
14、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甲在接到乙方的由于快递公司职员的疏忽而迟到的承诺,并未表示拒绝,因此该承诺有效,双方合同成立。如果甲接到快递后于次日电话通知乙不接受该承诺的,双方合同不成立。9 .解析:(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属于要约。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
15、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乙双方虽未按约定书面合同,但乙己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也接受,并未及时提出异议,所以合同成立。(3)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
16、法一、判断题1.错2.对3.错4.错5.对二、单项选择题1.A2.B3.A4.C5.B6.B7.B8.A9.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D3.ABC4.CD5.ABC四、案例分析题1.答:合同未成立。理由是:德商7月16日的发盘因我方改变了价格条款,增加解决争议的条款而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我方17日的发盘,对于此发盘也被德商拒绝了。我方在19日回复同意德商的16日的发盘,而16日发盘在我方拒绝时已经失效,因此我方19日的接受仅仅为新的发盘。呢难没有接受,双方合同没有成立。对于该合同的不成立,我方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我方在接收时写明同意19日回电而不是16日的发盘,那么我方就可以与德商形成合同
17、关系了。2答:(1)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有效承诺。因为它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为新要约。(2)乙公司的承诺有效。理由:在甲方要约的有效期内,乙方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的意思。因此该承诺有效。(3)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在双方的磋商中有甲方的要约与乙方的有效承诺,该合同是成立的。(4)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乙公司还能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或减少价金等违约救济措施3 .答:马来西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理由是:本案的关键是万里鞋业是否出现了预期违约的行为。根据公约规定与其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乙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来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
18、合同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当出现严重的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以至于到达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时,则另一方还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中止履行合同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时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的万里鞋业并没有出现能力或信用方面的严重缺陷,该公司也没有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相反该公司还说明了其生产能力及速度,因此马来西亚公司直接解除合同本身即是一种违约行为,它无权撤销合同,合同依然存在,
19、马来西亚公司应承担不履行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4 .答:(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撤销。该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理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明确规定有效期,根据公约的明确有效期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规定,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无权撤销要约。(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上述解答,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既然未被撤销,而韩国朴氏公司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那么两公司之间就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5 .答:G商的要求不成立。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在下列情况下,卖
20、方可以不承担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义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本案中中国A公司被诉侵犯德商G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侵权的发生是由于我方A公司遵照法国商人F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属于上述卖方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因此中国A公司对此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 .答:(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未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则,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因其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乙公司的观点不正确。甲公司违约在先是事实,但在甲公司违约后,乙公司通
21、过修改合同的交货时间延续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因甲公司的违约直接宣告合同解除,因此甲方违约以后,双方合同关系依然保持。(3)本案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的,则应优先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以运交费买方的时候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甲公司的木材通过联运运往乙方,双方又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因此该批木材的风险自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定交给铁路部门时转移给乙公司。给皮木材的损失是发生在自大连至纽约的海上运输中,此时的货
22、物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7 .答:(1)A公司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种权利或要求是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a若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的国家法律;b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本案中中国B公司在进口货物时明确约定将转售土耳其并在土耳其境内使用,但后来转售意大利。对于此种改变A公司是不知情的,因此本案应根据预期的转售国法律即土耳其法律决定A公司是否违反了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显然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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