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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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卫生健康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
2、履行法定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落实。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卫生健康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侦查工作。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与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进度。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案件,提高法律震慑力。第二章案件移送第八条卫生健康(
3、疾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九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第十条
4、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可邀请公安机关协助现场勘查。第十一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发现该移送的情况起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移送。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十二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抄送同级
5、人民检察院。(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如有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需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
6、据材料。第十三条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第十四条对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移送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
7、告知移送案件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并书面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理由。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受理移送案件。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8、期限可延长至30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后3O日内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书面决定,可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第十九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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