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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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陵县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
2、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城管局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发改、公安(交警)、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交通、市监、税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公安(交警)、城管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鼓励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利用城区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第七条县城管局应当会同有
3、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推广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当中。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公共停车场建设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原则,为适应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会同公安、交通
4、、城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区停车设施布局。第十一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的设计规范。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新(改、扩)建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同步交付使用:(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枢纽;(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居住区;(四)公园、旅游景点;(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六)县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和增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十六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建筑物
6、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利用未供应前的储备土地,符合停车条件的,应当优先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监、税务、物价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
7、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册、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告知内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已建设投入运行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告知。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监、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二)制定车辆
8、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四)保持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火、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五)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服务牌证。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六)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有序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七)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八)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公示经市监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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