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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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条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的防护作用,提高农田防护林培育经营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田范围内的林带、林网。采伐更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采造挂钩,及时更新,完善结构、提高功能,体系长存的方针。第三条农田防护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等。不同采伐类型适用对象执行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1.Y/T1723-2008)相关标准。第四条因实
2、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或因调整农田林网建设规划需要,采用全带采伐方式的,允许相邻林带可同时连带采伐,其它情况下必须进行隔带采伐,即同向相邻林带不得同年更新采伐,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应保留不少于一条林带。第五条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采伐规程规定的同一树种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执行。有灌溉条件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副林带更新采伐年龄可按照林木的经济成熟龄确定,最低采伐更新年龄一般不低于12年,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得低于8年。具体采伐年龄由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最低更新采伐年龄建议,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意后执行。第六条农田防护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
3、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采伐,合理利用。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农田防护林资源状况,结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指标。第七条农田防护林采伐限额在公益林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抚育和其他采伐可占用更新采伐限额。限额指标不足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在自治区预留限额中调剂解决。第八条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只填写采伐申请书;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由苏木(乡镇)林工站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一次申请采伐超过30立方米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第九条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
4、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五)、(六)项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书;(二)林木权属证明;(三)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除外);(四)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合同;(五)上一次采伐险收合格证明;(六)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四)上一次农田防护林采伐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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