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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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3月15日第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18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卜全
2、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1: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昆政发(2023)5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遴选后确定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经办机构,是指昆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或联合体。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为本市长期护
3、理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制定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指导各县(市)区的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服务协议签订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托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及支付。第二章遴选第八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服务的原则适时开展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第九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卫
4、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备案的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配合做好遴选工作。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要求向机构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查验,根据区域内护理服务需求及机构规模、服务能力、护理质量等情况纳入定点。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展遴选工作需公开发布遴选公告,给予机构申请材料递交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遴选工作完成后,需将遴
5、选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各县(市)区自发布遴选公告之日起,开展遴选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获得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关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四)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
6、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六)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七)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正式运营并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至少(含)3个月(以机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按规定备案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八)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长期照护师证等与护理相关的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第十三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二)申报昆明市
7、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机构地理位置缩略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五)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六)医养结合机构需提供: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养老机构需提供: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
8、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2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2 .针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人员的管理规范。(七)人员资质:1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 .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中级职称以上的执业护士;3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9、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的执业护士。(八)职工劳动合同及参加本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九)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材料;(十)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第十四条经各县(市)区遴选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报市医疗保险
10、经办机构备案。遴选准予定点的服务机构,需按要求在一个月内与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定点联网手续,一个月内未完成联网手续的,遴选定点资格作废。定点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和联网手续后才可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服务的,按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参加遴选。第十六条己纳入协议管理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若需为其他县(市)区的失能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可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站点,参加服务提供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遴选。第十七条服务机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遴选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种植牙等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三)上一年度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定点资质,未满一年的;(四)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五)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参加遴选,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六)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八条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须满三年限期后方能申请定点。第三章服务第十九条定点服务机构应对自主选择该机构的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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