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_T 3413—2024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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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9.240.01CCSP63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4132024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of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facilitiesinresidentialcommunitiesandcommercialbuildings2024-04T5发布2024-05-15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45用电规模56供配电方式56.1 用电负荷分级56.2 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6.3 负荷计算66.4 供电方式77供配电设计87
2、.1 一般规定87.2 开关站、配电站设置87.3 电力线路配置97.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07.5 电能计量Il7.6 智能化118设备选型128.1 配电变压器128.2 中压设备128.3 低压设备128.4 电力电缆128.5 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1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技术中心、内蒙古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
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月圆、梁涛、王永利、郑涛、李吉平、尹卿、刘广军、孙夏、李泽民、田锦华、王鹏、崔子倜、孙舒煌、窦婿、曹刚、冯欢、张春远、邢炜、刘鹏宣、孙哲彬。II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文件适于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6声环境质量标
4、准GB/T3906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GB/T7267电力系统二次回路保护及自动化机柜(屏)基本尺寸系列GB/T12706.4额定电压I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4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5kV(Um=40.5kV)电力电缆附件试验要求GB/T16934电能计量柜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
5、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1.
6、/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1./T599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1.ZT698(所有部分)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B/T5777.2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住宅小区residentialdistrict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1.2商业用房commercia
7、lhousing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1.3公共服务设施publicservicefacilities住宅小区内为居民服务和供居民使用的各类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1.4多层住宅multistoryresidentialbuildings建筑高度不大丁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1.5高层住宅high-riseresidential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居住类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但小于100m的居住类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100
8、m及以上的居住类建筑为超高层住宅。1.6电能计量芸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柜)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装置、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1.7远传抄表系统remotemeterreadingsystem由远传表(包括水、电、气、热表)、主站与/或采集器、集中器,通过本地信道与/或远程信道连接起来组成网络,能够运行抄表系统软件,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系统。1.8双回路doublecircuit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1.9双电源doublesupply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同一变电
9、站内不同电源的两段母线,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1.10securityload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注: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1.11主供电源mainpowersupply在正常情况下,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1.12备用电源backuppowersuppiy根据用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
10、时,能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1.13自备应急电源selfprovidedemergencypowersupply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为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1.14开关站switchyard由上级变电站直接供电,对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1.15配(变)电室distributionroom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高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1.16岭燃accessmethod用户电气装置接入至电网公用供电设备的型式。1.17重要电力用户
11、ImPOrtantpowerusers在国家或者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1.18充换电设施chargingandswappingfacilities与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4基本要求4. 1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电网规划。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建设规模及终期
12、用电容量,与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合理预留35kV-110kV变电站、10(6、20)kV开关站、环网室(箱)、配(变)电室及电力通道用地,与公共配电网衔接。4.1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的供配电设施应纳入区域的总体规划,开关站、配电站、高低压线路通道及户外配电箱等应与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分配、协调安排。4.2 开关站及配电站宜设置于地上,以避免洪涝灾害。4.3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配置应与区域特点、小区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需求相适应,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的要求。4.4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3、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通用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5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供配电方式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及负荷性质,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需求的增长。4.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应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供配电系统。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4.7 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建的停车位应按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建设条件。预留的建设条件应包括预留安装位置、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供电容量。4.8 改扩建老旧小区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位置、预埋电力管线,
14、应视区电网承载能力预留部分供电容量。4.9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应按照规划条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预留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供配电设施。4.10 大型综合商业体内具有物理隔离、独立产权的商铺应具备一户一表条件。4.11 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GB50260、GB50147、GB50168的相关要求。4. 13已建设完成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电力设施应移交当地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进行后期运维管理。对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其供配电设施、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技术要求;对于未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在正式供电前,需移交至有电力运维资质部门进行维
15、护管理。5用电规模5. 1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5000kVA及以下,宜接入现有10kV公用线路。5.2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在5000kVA100ookVA(不含5000kVA、10000kVA),宜由上端区域变电站新建10kV线路供电。5. 3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100OokVA3000OkVA(不含30000kVA)时,应由多回路10kV线路供电,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每回10kV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00OOkVA05.4住宅小区(商业用房)计算容量为30000kVA及以上,应由多回路10kV线路供电,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每回10kV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
16、00OOkVAo同时在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35kVIlokV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线路通道,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相关要求。6供配电方式6.1 用电负荷分级6 .1.1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各类电力负荷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标准应符合GB50052、JGJ242、GB50067、GB50098等有关规定要求。7 .1.2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1中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
17、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至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10层至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6.1.3建筑面积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W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6.1.4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H、In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IV类汽车库和I
18、I、HI、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6.1.5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和商业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6.1 .6电动汽车充电负荷应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6.2 用电负荷供电要求6.2.1为各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的有关规定。双电源、双回路配置应符合GB/T29328的有关规定。1.1.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1.1.3 二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负荷。1.1.4 一级负荷和采用双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柜)处设置双路
19、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电源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1.1.5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和商业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等,应按JGJ242的规定,宜设自备电源作为应急备用电源。1.1.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内的换热站、水泵、电梯等供电负荷应配置应急电源户外接入端口,并接入到相应配电室供电母线。1.1.7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GB51348的相关规定。6.3 负荷计算6.3.1 1用电负荷主要包括住宅用电负荷、公建设施用电负荷、配套商业用房用电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用电负荷。6.3.2 居民
20、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由多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用电负荷应按每台(组)配电变压器的供电区域分别计算。6.3.3 用电负荷应综合考虑住宅小区(商业用房)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用能特点、住宅(商业)建筑面积等因素。6.3.4 每套住宅(商业)的用电负荷的选择不宜低于表2的规定。表2用电负荷的选择套型建筑面积SZm2用电负荷kWAS606B60S908C90S140106.3.5 当单套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大于140m?时,超出的建筑而积可按30W/m240W/m?计算用电负荷。6.3.6 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用电总负荷的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见表3。表3住宅和商业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按单相配电计算
21、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90-14812-240.650.9091227360.50-0.6513-243972O.450.5025-12475-3720.40-0.45125259375-777O.300.40260-3007809000.26-0.306.3.7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6.3.8 综合商业体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6.3.9 住宅小区内的私人车位自用充电桩宜按交流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率按7kW计算。6.4 供电方式6.4.1中压供电6.4. 1.1盟市、旗县(市
22、、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商业)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部门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商业)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6.5. 1.2住宅小区(商业用房)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宜采用开关站(环网室)配(变)电室方式,也可采用环网箱配(变)电室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6.4.1.3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应按以下要求安装配电设施:多层住宅(商业)设置的变电站,应室内布置;-高层住宅(商业)应设置室内配电站,其中,超高层住
23、宅(商业)应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增设配电站;室内配电站宜设置于地上:一一不应使用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供电。6.4. 1.4一类高层(含超高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一级负荷应由变电站(高压开关站)不同的母线接入小区内的高压开关站,形成双重电源供电的方式;二类高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所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应接入小区内的高压开关站,在小区内形成环网的供电方式;单多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无一、二级负荷)应由环网柜构成单环网供电的方式,开环运行;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采用电缆线路一一配(变)电室供电的方式。6.5. 1.52进4出开关站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2进68出开关站和2进812出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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