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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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为保障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凡进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三)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
2、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五)乘客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第四条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乘客超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超时票款。第五条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第六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乘车:(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
3、物品;(四)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五)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六)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和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第七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一)乘坐自动扶梯时,面向自动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四)上车后自觉往车厢中部移动,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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