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管理办法wp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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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莫旗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
2、企业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四)金融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黄金、外汇、期货、权证、理财产品等。(五)其他形式的投资。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所称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
3、可能会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延期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合作方信用风险、安全稳定风险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企业依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与企业规划同步考虑,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旗国资委审核批准。第五条国资委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指导企业建
4、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二)督促企业依据旗发展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和一级企业、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进行备案。(三)制定发布企业主业目录。(四)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五)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其他法定职责。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投资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管控制度。(
5、二)建立投资项目库,制定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列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使企业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六)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质量发展要求和自治区、
6、呼伦贝尔市、莫旗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企业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三)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做大主业谋划建设项目。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严禁投资低效无效项目,高负债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高负债率项目,切实提高
7、建设项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步伐。第二章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第八条监管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将投资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对所属
8、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一)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企业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经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企业各级主业投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处特别监管类项目外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二)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的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三)二级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四)特别监管类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在所有境外投资项目,
9、企业不得在境外投资非主业项目。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是指一级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未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需要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须把国资委核准作为申请行业核准的前置条件。第十条国资委设立企业违规投资投诉电话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接收社会和企业广大职工对企业投资的监督。每年对企业执行投资监管制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并项国资委党组织汇报。第十一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建设投
10、资损失。第三章投资事前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国资委。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文字说明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计划对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等。(二)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技改投资等,产业投资额与比重,主要投资额与比重,
11、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投资额等。(四)计划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分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一)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二)对年度投资计划存在问题的企业,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项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国资委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在投资事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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