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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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广东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省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的湿地。第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第四条省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省级建议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形式。第五条省重要湿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省内具有代表性、独特性或稀有性的典型湿地。(二)面积NlOO公顷的单块湿地或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或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及其它重要水源地等具有
2、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三)定期栖息有100o只以上水鸟,或定期栖息的某一种(含亚种)水鸟种群数量占该种群全国数量比例的1%。以上、或占该种群全省数量比例的1%以上的湿地。(四)稳定分布或栖息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特有物种的湿地。(五)重要经济鱼类的觅食场所、产卵场、育幼场或涧游通道。(六)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七)已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八)具有湿地保护管理示范意义的湿地。第六条申报省重要湿地须提交如下材料:(一)湿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二)省重要湿地认定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见附件)。(三)拟列入省重要湿地的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
3、图及矢量数据。第七条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提出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当地实际,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重要湿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议和申报的省重要湿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确定省重要湿地拟发布名录。第八条拟发布名录经征求省级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列入拟发布目录的湿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在省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列入拟发布目录的湿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九条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总
4、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责任主体等内容。笫十条省重要湿地名称采用如下命名方式:广东+地(市)或县(市、区)+湿地名称+省重要湿地。第十一条经认定并公布的省重要湿地严格按照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依法进行保护管理。第十二条省重要湿地所在市、县(市、区)林业和湿地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省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设置保护界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第十三条省重要湿地范围、面积确需调整,或者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因人为因素而持续恶化、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需要撤销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重要湿地认定评审专家评审,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批准调整或者撤销。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因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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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林业局 关于 重要 湿地 认定 名录 发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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