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粤农〔2024〕27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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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平安运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其次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开交叉污染。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2、二)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含2-8。C冷藏库和-15。C以下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三)特地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四)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样。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
3、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意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削减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用化药、中药经营企业应
4、当依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须要,设置冷库(2-8(、一15。C以下等)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方法;(三)经营易燃易爆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专库(区),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置相应的通风、消防设施;(四)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专库(柜),实施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第八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级区域内有多家经营
5、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但应符合本细则关于兽药经营企业的其他规定。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滑,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电脑设备;(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能显示和限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齐、完好,并依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记。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6、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识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水产等专业学问。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与辖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参与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须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
7、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九)帮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化或培训;(+)其他相关工作。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依据上述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兽药批发企业必需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
8、中专学历并从事五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三)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员除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或执业兽医师。兽药经营企业供应开具兽医处方的应当配备执业兽医师。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学问。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选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学或中专以上学
9、历。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得兼任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安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学问、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精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
10、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选购、验收、入库、陈设、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输保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限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11、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选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含抽样)状况记录。全部记录应当真实、精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其中兽药的进销存项必需运用电脑记录。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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