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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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云南省林业厅2011年第3号公告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科学、及时审(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穗)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第四条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第
2、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林与能源林、竹藤和观赏植物等林木品种审定专业组,专业组承担相应的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可以
3、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o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专业组正、副组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第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优树或优良林分建立的、并通过州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4、验收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二)经科学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种,包括地方优良品种、优良种源;(三)经科学育种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当前主栽品种更优良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四)引种试验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第十二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并签订申请委托书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
5、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工作。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云南省内的林业科研、教学、生产或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林木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
6、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六条引进品种申请审认定时,不得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10份,并附光盘或软盘等电子版本1份):(一)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申请书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9类,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申请书类别进行填写;(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
7、(营建技术报告)。林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别分为10类,包括种子园、选建母树林、营建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优良种源、优良家系(无性系)、优良品种、引种驯化品种。申请人根据申请品种的类别选择相应的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提纲类别进行编写;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在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中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协作协议和申请委托书。
8、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申请书和品种选育报告(营建技术报告)格式由品种审定办公室统一制定。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倘若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可以直接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邮寄。第十九条申请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9月30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第二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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