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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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14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
2、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市、县、区(含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划分,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开发区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能力确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山西省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同时我省还应对以下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一)单洞长度大
4、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二)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三)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四)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或建设单腿取消防蚓文件支术审查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已公布的技术审查单位未涵盖的行业,可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内相关行业内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第八条建设
5、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审定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第九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设计专篇1.消防设计专篇为设计单位对项目消防设计内容进行专项介绍的篇章,其内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2.消防设计专篇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标准、规范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
6、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4)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A.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B.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C.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
7、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6)建筑和结构设计情况,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A工程基本概况;B.建筑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形式、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C.各防火分区功能、面积大小(包括地下和地上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数量、每个防火分区具体面积指标);D.各防烟分区的面积大小(包括每个楼层
8、防烟分区的数量、每个防烟分区具体面积指标);E.安全疏散和避难包括:a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安全出口的总宽度的设计依据和计算书(包括楼梯间、前室的门、底层疏散外门、楼梯梯段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楼梯出屋面的数量,疏散距离,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面积大小等;b.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设置部位及设置要求等情况;c安全疏散宽度计算书(样式如下)防火分区代号人数计算指标百人晞散指标11)楼该区功能防火分区面积计算人数计算宽独安出立全借安出用全口被借用安全出小计(m)层()(人)数量宽度m数量0见度m数量宽度m注:应首先计算楼层需要的总疏散宽度,再校核每个防火分区疏散宽度。d避难设计,包括
9、避难层(间)的位置、设置要求,直升飞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等。F.防火构造及防火封堵措施包括:a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之间以及不同使用功能之间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隔墙砌筑高度等;b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安装、开启、性能等要求;c.窗间墙、窗槛墙等的防火构造措施;d管井、风道、设备管线穿过楼板、墙体的防火封堵措施;e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之间防火封堵措施。G.室内各功能空间及特殊场所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H.消防救援口、住宅安全房间设置情况;1.外墙、屋顶保温材料及燃烧性能。(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情况,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
10、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具体内容如下:A.消防水源,当为市政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管网接入项目的供水管的数量、方位、管径及供水压力;当为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供水能力、取水设施及保障安全取水的措施等;当为消防水池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积、补水保证措施及取水口的设置等。B.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等。C.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有效容积、设置位置、设置高度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等。D.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等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的数
11、量、间距;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径、管网设置、管道设计、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E.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F.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压力、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系统供水设计、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G.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基本参数、系统设计、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
12、当包括设置防排烟、事故排风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事故排风系统风量确定(即防8排烟计算书),防排烟系统(含固定窗设置情况)、事故排风系统及其设施配置(包含风机、阀门、风口、风管、保温等,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9)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10)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A.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主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消防用电设备的配
13、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B.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情况、备用电源情况、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照度值、灯具配置、设置位置等。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设置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及系统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9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电
14、源监控,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D.消防控制室,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3.消防设计专篇应为A4纸,WOrd版并应有封面和扉页。封面包含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扉页包含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二)设计图纸消防设计施工图应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包含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三)具有暂行
15、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
16、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
17、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2 .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
18、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3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4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5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
19、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评审意见,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2)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3)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4)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5)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
20、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6)评审结论专家签字;(7)会议记录。(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第十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向项目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专家评审申请,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资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资料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工作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等。资料合规性审查后应形成结论明确的书面意见。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住
21、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同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建设单位的相关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工作细则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得进行技术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山西省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会意见。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大师或者具有相应资历的专
22、家参加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专家评审会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技术审查单位不再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审会意见同时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第十三条为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14范进行审查,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负责,承担技术审查责任。第十四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
23、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五)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单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五个工作日内、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个工作日内、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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