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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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20)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第三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
2、用管理监督等。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具体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六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
3、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第七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省级统筹的20%和通过财政专项转移
4、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的30%部分,实行项目法分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的10%和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的40%部分,采用因素法管理。其中,因占用或临时占用省属单位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50%安排用于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省属单位,从20%省级统筹部分中拨付。第八条严格规范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范围,具体包括:调查规划设计主要用于省、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性森林资源调查,重点涉林规划、方案和设计编制等。资源勘查监测主要用于省、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森林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监测评价,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植物生长繁育林区和具有其他特殊保护
5、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的勘查勘界、生态资源监测,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检查、评估等方面。整地、造林、抚育主要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开展的整地,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中、幼龄林抚育等。生态修复主要用于全省生态脆弱或生态受损区域植被恢复、治沙造林、退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护林防火主要用于全省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警监测,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培训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根据各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用于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防治、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防控宣传等。资源管护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保护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用于生态修复、护林防火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项目的支出应从严审核,原则上优先从现有中央基建投资、林业草原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渠道解决,避免重复支持。严格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甘办发12020)28号)要求,严控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第九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任务,围绕大规模国土绿化、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防沙治沙阵地战、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等谋划开展工作。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十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中20%省
7、级统筹和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部分,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完善,编制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第十一条进入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资金支持,2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或已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实施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进入一批、执行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动态管理体系。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流程要求报原审批单位进行调整批复或备案,并更新项目储备库,调整较大的应重新申报入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第十二条列入国家和
8、省级重点及专项规划的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项目申请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O万元;列入市(州)重点及专项规划的市、县范围内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入库项目总金额原则控制在上一年度相关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200%以内。第十三条项目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即完成前期项目审批和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项目)。凡建设内容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前期建设成本过高及后期管护成效巩固难度大的建设项目不予支持。第四章项目申报入库第十四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各市(州)、各单位结合项目储备库
9、管理要求和项目需求,于每年11T2月组织报送下一年度拟申请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第十五条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市县林草局和财政局为项目申报主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对所报项目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入库项目应进行事前科学论证,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确保资金到位后能够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发挥资金效益。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入库申报指南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成熟度和轻重缓急择优筛选排序,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直属单位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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