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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工艺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生产准备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1条其他爆炸灼烫生款健隐技现隐实或公通患向职者全二立故取发故如会息员隐时理或安第建事采时事当大信人故及管会。国条当全,及。应工、业事当督大告和一应安度,患况职会从大应监工报共十位产制施隐情过大向重况产职会民四单生理措故理通表式,情生和大人第营实治理事治并代方中理
2、全门表华经落查管除查,工等其治安部代中法产并排、消排录职栏。查有的工产生全患术并患记者示报排负责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2条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
3、体每2年检测一次。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3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
4、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的情况,均应报修或报废O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3条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5、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铁罐耳轴应锻制而成,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应报废;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4.3.4条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5000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
6、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7、下的罚款。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应烘烤至要求温度。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4条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及时清理罐口罐壁上粘结的块状残钢、残渣。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钢包支座上,或采取防滚动措施;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净空间
8、距应不小于2m。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渣罐(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7条钢
9、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8条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9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起重机大钩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炼钢安全规程(AQ2
10、001-2018)第8.1.10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餐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11条2铁水罐、钢水
11、罐、中间包(罐)烘烤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系统漏原气或天然气,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洪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1条中毒和窒息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12、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烘烤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设备维修应采取可靠隔断,切断煤气,煤气置换合格方可在专人监护
13、的情况下修理设备。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3条2烤系统漏煤气或天然气,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4条中毒和窒息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3坯库管理铸坯堆放不规范,吊运铸坯不规范,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钢锭(坯)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地坪负荷要满足堆垛高度要求;堆垛要放置平稳整齐,垛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和考虑热
14、坯辐射要求。有钢架堆放的垛高要求不超过钢架高度,无钢架堆放的钢坯层间要交叉放置,钢架应牢固可靠,且不影响起重机作业和司机视线。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2.4.1条物体打击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着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炼钢原料吊运1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运要炸的吊合爆害属和发伤
15、金不引身。融车,人况熔行求和情炼钢车间吊运铁永、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电炉车间吊运废钢料篮的加料起重机,应采用双制动系统。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运横轴钢头在爆害吊钩耳、端存发伤属门、钩其件引身。金龙缝吊及零,人况融车焊和绳定陷和情熔行梁销丝固缺炸的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3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
17、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若有养负责人或寅其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起重机械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Q7011-2018)第4.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熔融金属吊运行
18、车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存在缺陷,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蜡变现象。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4.6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
19、,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存在缺陷,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3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
20、超过规定的情况,均应报修或报废O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吊钩应使用能造吊钩。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报废:a)裂纹;b)危险面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发生塑性变形,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报废。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3条起重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1器耳轴存在缺陷,引发
21、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Q7011-2018)第6.1.15条灼烫其他爆炸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熔融金属吊运沿线有人员集聚,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
22、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5.7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23、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5.17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三、铁水预处理1铁水倒罐铁水运输中泼铁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3.1条灼烫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24、,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减速、停止两个限位开关;轨道端头应设止轮器或车档。炼钢安全
25、规程(AQ2001-2018)第8.3.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四、炼钢1兑铁水熔融金属吊运行车不符合要求,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炼钢车间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电炉车间吊运废钢料篮的加料起重机,应采用双制动系统。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26、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兑铁水人员操作不当或误操作,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起重作业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
27、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有起重机司机易于辨认的明显识别标识。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吊;起吊时,人员应藉在安全彳立置,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6条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8、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加废钢废钢中有水、有潮废物、有封闭容器入炉,引发爆炸的情况。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堆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7.2.3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9、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转炉冶炼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第,气开闭等联锁,引发爆炸的情况。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
30、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1.4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31、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a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0.1.8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转炉冶炼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32、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引发爆炸的情况。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0.1.8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设可靠的断电供水设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馥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x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I1.1.4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
34、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转炉冶炼炉下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引发爆炸的情况。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千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6.2.6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
35、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2.5条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
36、品。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1.2.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煤气回收冶炼中煤气泄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含动煤超收自量设氧三到气气应Io设,氧自收应回用含阀当,打煤大部舞应收和和回不的采氧通,时动若向上关。回碳定:量气应;三锁格自;而囱公开部气化测统含煤,阀与联合能态收烟点火下煤氧续系氧%;散换应动不应状回,动点囱炉一连制的2放切测自量阀散能放自障烟转设量控气过与动检置含通放不排设故在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1.11条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37、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电炉冶炼电炉冷却水系统漏水入炉,引发爆炸的
38、情况。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缓慢动炉。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2.7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39、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电炉冶炼操作不当漏钢时,区域地面有水,引发爆炸的情况。炉外精炼区域与铜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1.2.5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
40、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出钢钢水罐车不对位泼钢时,地面有水,引发爆炸的情况。混铁车倒罐站倒罐时,应确保混铁车与受铁坑内铁水罐车准确对位;混铁车出铁至要求的量并倾回零位后,铁水罐车方可开往吊罐工位。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7.3.3条其他爆炸7出渣炉下区域防止积水措施不到位,引发爆炸的情况。铁水预处理、转炉、AOD炉、电炉、精炼炉的炉
41、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6.2.7条其他爆炸炉下漏钢坑有积水,引发爆炸的情况。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7出渣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有积水,引发爆炸的情况。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6.2.7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
42、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炉下热泼渣区本设置隔热防1/9-*o*TjzP的小况。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隔热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随机井渣疵点未设置耐热防护,引发爆炸的情况。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五、炉外精炼1加热加热中漏钢、喷溅,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潮湿材料不应加入精炼钢水罐;人工往精炼钢水
43、罐投加合金与粉料时,应站在坡加口的侧面,防止液渣飞溅或火焰外喷伤人。精炼炉周围不应推放易燃物品。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1.2.13秦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
44、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加热水冷设备漏水入炉内,动炉时产生喷溅,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0.1.8条其他爆炸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45、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0.1.8条其他爆炸灼烫2真空吹氧脱碳精标氧气系统冷却引发爆炸和人水冷氧枪升降机械应有事故驱动等安全措施。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1.1.3条其他爆炸灼烫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真空吹氧脱碳精标氧气系统冷却引发爆炸和大氧气阀站至氧枪的氧气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且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度超过1.5m的铜管。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I1.1.3条其他爆炸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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