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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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2、、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
3、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六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其住所地视为经营场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4、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第八条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许可部门对主体实施许可。食品自
5、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省区域内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数量等信息。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住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第九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
6、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美食节等临时性食品经营展销活动。第十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
7、事指南等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拟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第十二
8、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为单选。经营项目以实际经营情况申请,可多选。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
9、他食堂、内部配送中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十四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制售。其中冷荤类食品、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具有热、冷、生
10、、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按照高风险涵盖低风险原则,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己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再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O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所有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仅从事简单制售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施设备、区域设置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冷食类(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
11、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管理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
12、,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选择以下模式办理:(一)告知承诺制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门店的新办,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变更。(二)“最多核一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300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新办。(三)“互联网+核查”许可。销售类项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
13、餐人数300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热食类、冷食类(不含冷荤类、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制售项目的新办、变更、延续,“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证后核查,可以自愿选择“互联网+核查”。第十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
14、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和承包/委托企业均应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二十条
15、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数据共享获取);(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提供参考模板);(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规配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提供参考模板)。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需提交
16、承包方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
17、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18、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
19、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报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核查
20、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第二十五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许可部门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
21、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责令整改,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第二十七条适用“最多核一次”的,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要求数量小于40%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可作出许可决定。第二十八条适用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的,申请人按照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行政许可部门通过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实施远程线上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22、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许可时限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三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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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食品 经营 许可 备案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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