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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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宜机作业、高产稳产、生态友好,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现代化良田。第三条【工作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举、
2、建管并重,绿色生态、良田粮用的原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考核评价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高标准
3、农田建设、管护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多元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活动。第七条【示范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鼓励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推进
4、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市、区)、整市(州)、整区域示范。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八条【调查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查清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管护利用等情况。对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应当纳入改造提升计划;对未建设区域开展建设适宜性评估,确定适宜建设区域。调查评估结果是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依据。第九条【规划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5、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备案。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充分考虑区域地形地貌、农业生产气候、水土资源、生态容量等因素,明确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第十条【建设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布局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对坡度大、零星分散
6、、水资源贫乏等建设难度较大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适当提高投资标准。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但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完善。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一条【年度建设任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并将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市(州)、县(市、区)。第十二
7、条【项目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需求。第十三条【计划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项目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第三章建设第十四条【建设总体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亩均投资需求和实际资金投入,分区分类实施田
8、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推进良田与良种、良法、良机深度融合。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六条【田块整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不同区域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方式和灌溉排水
9、效率等因素,合理划分和适度归并田块,采取田型调整、田壤修筑、平整土地等措施,实现田块规模适度、田面平整、田型规范,不断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实施农田田块整治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回填再利用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并加强监管。第十七条【地力提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物理、生物和化学等措施,实施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有机质,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鼓励、支持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推广应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
10、田、种植绿肥、测土配方施肥等耕地土壤培肥改良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第十八条【旱涝保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协调配套、省市县乡村水网充分衔接,统筹规划实施水网工程、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灌区灌排工程与高标准农田田间灌排工程衔接,完善田间灌排设施,配套建设山坪塘、提灌站、蓄水池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增强农田抵御洪涝、干旱灾害能力。第十九条【田间道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生产作业需要和农业机械化要求,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与现有农村道路衔接,合理确定道路密度、宽度等
11、,优化和建设机耕路、生产路,配套下(跨)田坡道,提高田间道路通达度和农机作业便捷度。第二十条【生态友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理念,采用生态化结构、绿色材料和工艺,科学设计田坡、沟渠、道路等,宜土则土,禁止过度硬化和大挖大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合理布局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统筹实施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第二十一条【智慧农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字农田建设,利用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和智能控制等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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