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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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拓展妇幼健康服务内涵,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妇幼保健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级别
2、的职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的过程。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各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进行评审,不分等次,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设置。第六条三级、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布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原则
3、,重点围绕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绩效进行评价,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第九条通过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促进构建职责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服务精良、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评审权限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成立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等。省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管理及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领导
4、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日常工作。省评审办设置在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第十二条省评审办承担以下职责:(一)起草论证评审有关制度、标准,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等;(二)协助组建、管理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开展培训和考核;(三)审核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及评审工作建议方案;(四)组织评审专家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现场评审工作,提出现场评价评审结论建议;(五)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省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六)建册存档评审周期内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资料;(七)完成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5、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入库、统筹兼顾、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参加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4年。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二)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三)热爱评审工作,准确把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6、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国内知名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首次申请评审或在评审周期届满前1年,应由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评审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辖区内申请参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请示;(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三)妇幼保健机构自评报告(妇幼保健机构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四)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整改及绩效考核情况;(五)评审周
7、期内各年度辖区保健管理信息、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保健质量安全、效率、诊疗及服务管理水平等的数据信息;(六)妇幼保健机构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七)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新建妇幼保健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申请首次评审的新建妇幼保健机构除需要提交第十五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的级别申请首次评审。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在等级标识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现有等次
8、是否继续有效:()因隶属关系、机构类别变化而变更登记的;(二)妇幼保健机构设置级别变化的;(三)因妇幼保健机构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四)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现有等次有效的,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现有等次不变;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现有等次无效的,通知妇幼保健机构提前申请评审。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确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等原因提出延期评审的,经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作延期评审处理。延期评审期限为一年。第十九条省评审办对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
9、准,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妇幼保健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妇幼保健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按照书面告知进行补正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条省评审办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年度评审计划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向妇幼保健机构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省评审办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放弃评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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