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应对策略》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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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播带货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应对策略第1章结论-2-1.l研究背景-2-1.2研究意义-2-第2章有关消费者相关辨析-2-2.1 如何定义消费者-2-2.2 消费者应有的意识-3-第3章直播带货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原因-3-3.1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3-3.2 从网购直播平台及商家角度分析-5-3.3 对于主播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6-3.4 有关的国家机构监管不到位-7-3.5 现行关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7-4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7-4.1 消费者应明确自己的权利-7-4.2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9-4.3 商家与平台应加强社会责任及规制-H-4.4 教
2、育引导从业者自律-12-4.5 国家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12-结论-13-参考文献-14-第1章结论“直播带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购物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网络经济新业态。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便民利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些不足也日益暴露出来。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平台自我管理、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方法,有利于解决“货直播”经济模式存在的短板问题,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1.1 研究背景2015年,直播在我国兴起,并且迅速发展。2016年,淘宝直播与蘑菇街直播启动,预告我国直播电器正式启动,到2019年找过直播电器商已成为电商发展的
3、主流,随着5G商务的快速部署商品信息展示动态化趋势逐渐明朗,直播电商行业将迎来新发展的分红阶段。由于2020年疫病的原因,实体经济下降,直播带商品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且有效的营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是消费者,通过讲解员的介绍和直观的使用,也能感受到产品的功能、品质等。卖方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订单的运行。交易双方在娱乐的同时可以达到最高的销售目的。因此,商店也纷纷迸入这波涛汹涌之中,争相去做网红带货。但是,虽然做网红是风景,但是背后有很多法律雷区。让播音员们如履薄冰,发生的交易纠纷也让消费者渴望完美的维权途径。1.2 研究意义“直播带货”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模式,在激发消费潜力、便利
4、居民生活、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道德自律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有效解决“货直播”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这些短板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迸这一新经济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继续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稳定就业等方面的强大作用。第2章有关消费者相关辨析2.1 如何定义消费者现实中存在很多直播带货翻车的现象。例如辛选创始人辛巴假燕窝事件、当红主播李佳琦在直播中给某品牌不粘锅带货时翻车、罗永浩销售非纯羊毛的羊毛衫等。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其身心健康。很明显,其中的前提问题是什么是消费者?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
5、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W此观点较为合理。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不能等同,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的所有自然人,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群体如一个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消费者?事实上,只要发生消费行为,为生活需要而发生购买购买行为,就是消费者。诸多企业为自家员工订购大量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这些企业的身份就是消费者,而不仅仅指个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行为,将其界定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此种观点的偏颇之处也在于未包含社会团体、群体成员。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
6、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以及社会成员。2.2 消费者应有的意识对于消费者自身来说,无论是挑选商品前还是购买商品前都应该树立独立严谨的意识。很多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播以超低价、大幅降价、虚假报高销量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盲从消费,所以消费者应提高谨慎意识,辨别商品是否为劣质商品或者残次品,过于多的人购买可能都是商家目己请来的托,消费者应理智判断,不只是贪图小便宜,在购买商品前仔细听清楚主播介绍的商品质量以及优惠方式。不要被主播的知名度所欺骗,主播的知名度不能决定该主播推荐的商品质量,在购买商品时应认准有质量保障或假货保障的商品,不要购买没有许可证以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商品,此类商品一旦发生纠纷便很难受到法律的保
7、护3。第3章直播带货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原因3.1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3.1.1 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之所以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商家肆无忌惮,这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有莫大影响。当前,主要存在两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许多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后,他们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不了解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去维权,所以就对此问题置之不理,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难以维权。其中的心理可能是害怕麻烦、流程太复杂。以上两种情形都表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这也可能是商家侵权频繁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如果消费者
8、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商家侵权行为,维护消费秩序。3.1.2 消费者客易盲目从众等不当消费行为当下,网络直播的商品可谓种类繁多数不胜数,各种商品应有具有。而且网络直播主要由网红、明星担任主播,他们自身具有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他们宣传推荐的商品一般销量很大,甚至一度达到遭疯抢的地步。消费者中很多人的会根据某种商品的销售量去选择商品,哪种商品销售量大他们就会盲目跟风去购买该商品。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专门为某些明星网红捧场而去购买各种明星推荐的产品,他们并不看重商品的质量、价格、实用性等问题,而且也并非真的需要某种商品。这部分人群中大多是青年人,其中也不乏未成年人,他们追求的完全是只讲
9、求那种追星和冲动的消费感觉,而不是商品本身。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这些消费行为不是正常、合乎理性的消费行为,它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助长不正当的网络消费行为的形成和蔓延,同时也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3.1.3“直播带货”中广告侵权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问题“直播带货”算是当下最火爆的电商直播形式,不仅有网红主播和明星的互动参与,而且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也参与到当地产品的推销,甚至中央电视台也录制了“央视boys”直播带货的节目。但是在“直播带货”火爆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主播行为违反广告法。一些主播为了提高销售量,吸引更多受众参与到直播节目,不择手段的采取各种夸张的宣传方
10、式,夸大直播间产品的功能和质量,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有些直播间售卖的产品未获得相关的批准,在直播中违法违禁销售。例如“电子烟”和其他一些“三无”产品,用来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时,主播是否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还存在着争议,导致了消费者维权的困境;第三,存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一些直播平台为了追求粉丝流量,提高平台的影响力,通过虚构成交量、流量造假,甚至通过刷单软件、虚假物流、招募刷手、贩卖个人信息等手段达成目的,不利于市场公平,严重影响到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的健康
11、发展。3.1.4在救济层面,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有关直播带货侵权的问题,虽然消费者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且知晓可以通过维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消费者的维权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阻碍因素。从管辖角度来看,网络直播带货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则涉及区域性跨度往往比较大,消费者和商家、主播、平台通常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这对相关部门的管辖造成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商家的地域进行管辖,由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从相关的管理机关来看,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是法定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是法定的组织,在市场监管部门怠于履职、消费者协会不积极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发
12、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3.2 从网购直播平台及商家角度分析3.2.1 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强网购直播平台是侵权商家的立足之地,也是他们的作案之地,所以对于这些黑心商家的直接管理,就是直播带货平台,其规则是否规范直接影响黑心商家的出现率。但是遇到欺诈消费者事件的直播带货,其网购直播平台一般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直播带货门槛低、监管松散、对此类问题不重视等等。这些致命型的问题迟早都会暴露出来,也就会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那么为什么网购直播平台的监督以及管理如此松散,欺诈消费者事件又层出不穷,但是还是有很多网购直播不重视这个问题呢?这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利
13、益,一般黑心商家愿意向网购直播平台高层支付更多的钱,以金钱的诱惑买通网购直播平台,黑心商家也就有了嚣张法外的机会。另一方面,就是相关部门对这些网购直播平台的监督与管理不够严格,力度不足4。3.2.2 商家过度追求个体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除了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加强、我国法制仍需健全等因素外,商家过度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又一个重要因素。为追求自身利益,某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罔顾消费者利益,生产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残次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这进一步加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某些商家追求个体利益本属正常之事,但某些商家借此机会浑水摸鱼、以次
14、充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以及国民经济秩序。所以,需对此种行为此种行为进行限制,对此类商家予以一定经济惩罚、行政处罚良至是刑法惩罚,增强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以及其社会责任感,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3.2.3 不够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权益保障无门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权益难以维护。从表面上看,“直播带货”模式是以消费者对主播、明星和网络红人的流量的信任而销售商品。实际上,它并没有脱离网络营销的本质,网络营销与传统电视销售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销售平台由传统媒体向新媒体平台转型。因此,网络“直播带货”模式需要借鉴传统销售模
15、式的营销服务体系。既要注重商品售前的宣传、销售过程中的引导,又要注重售后服务的问题。这是“直播带货”模式长期生存的方式。但是,现在的“直播带货”模式受到的法律法规的限制有限。在缺乏规章制度约束、市场监管的情况下,多数商家更注重避免售前客户流失,不断开拓新的客户群,而较少关注老客户的满意度或直接放弃老顾客。一些主播基至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产品后,采取紧急下架,导致各利益相关者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相互推卸责任。这不仅损害了品牌的声誉,也影响了主播的个人形象。3.3 对于主播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仅规定了生产者、发布者、代言人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16、对其他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无关的产品,除代言人明知是虚假的外,其他情形下不承担连带责任。这导致网络直播带货存在漏洞,只要主播表示对商品存在的问题不知情,消费者又没有确凿证据,主播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3.4 有关的国家机构监管不到位国家相关部门对网购直播平台有着直接影响,但是有很多国家相关部门低效工作、投机取巧。其对直播平台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低,规则模糊,才导致了一些网购直播平台的管理松散甚至知法犯法。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应当全心全意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这种散漫管理与监督对任何人都是不负责的,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应当严格要求网购直播平台的规则与纪律。但是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力工作需要有完善的
17、法律法规作为坚实的后盾。3.5 现行关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我国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疏漏。国家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如消费者进行一些大宗交易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监管部门有着直接的影响。他可以规范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标准,也可以为相关监督部门提供合理权威的依据。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所有网络购物直播行为都无法有标准的规范。4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4.1 消费者应明确自己的权利消费者难免会遇到一些带有欺骗性的商家,所以在这个时候,消费者自身就需要独立自主并且坚定维
18、权的决心。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自身,更是为了健康的网络直播带货的环境。消费者在维权时,不能采取暴力和人身攻击的形式,即违法的形式。他们应该通过正当合理的法律手段对不良商家提起上诉。根据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消费者应当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妥协,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不能让黑心企业越来越嚣张。因此,消费者必须依法维权到底。权利应该被使用。对消费者来说同样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与财产安全权。一般来说,如果商家出售假口罩致人损害也就是商家销售不合格商品,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当然,此时,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19、,选择最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7此外,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获得赔偿权。如果商家出售假口罩致人损害,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假口罩是回收旧口罩再次贩卖的,口罩上有细菌,这些细菌导致购买者患病的,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由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此法律规定费者可主张三倍赔款,这极大地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9作为消费者,应该时刻牢记:法律是最大的“护身符”,依法维权是我们的基本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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