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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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目录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1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11.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多元11.2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不完善21.3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依据不足21.4 企业年金投资缺乏协同监管模式21.5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缺乏灵活性31.6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技术手段滞后32导致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产生原因31. 1立法层次低导致法律依据不足32. 2多部门监管缺乏统一制度53. 3同一机构多重身份在不利于监管实施54. 4监管制度缺失65. 5政府行政干预过多66. 6监管人员专业不足71我国企业年金投
2、资监管存在的问题1.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多元当下,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监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及金融、税务、社会保障等多个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关部门已联合颁布了一些规章,但规定相对分散、统一。所以,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合理分工。具体表现是:1、各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相互引诱或争议管辖。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要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银行在银监会的金融资本市场,证监会负责投资管理,由审计局审计,税收由税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的初期,这是一种
3、低成本、简单的方法。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资金的投资管理越来越重要,因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资质和投资工具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同时对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法而中国还没有一个企业年金标准,部门只有低水平”的措施,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规定,并规定过于粗放,没有投资的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这将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将出现在同一个有两个监管机构和监管或推对方,不让自己的监督,导致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导致投资效率低下)2、缺乏信息共享,监管部门之间很难进行合作。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需要监管机构的成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工商监管部门在收集行业监管信息方面具有人员和技术优势。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
4、及多个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经常出现在相同的信息,不同的部门要重复采集和分析,提高投资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无形成本,提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1.2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企业年金立法,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位,企业年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监管还不成熟。从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发行的,有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年金投资绩效监督目前。只有投资管理监督才能按照规定建立一级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基金的投资损失。在制定政策时,有关部门可能不考虑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而考虑部门自身的利益。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管理经验,无论是审慎
5、监管模式和严格限制的规定,有企业年金的专业监管机构,从监管的结果,无论是从质量监督的监督效率明显高于我国,所以中国的企业年金的建立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外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自我监督的基本形式,内部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足,缺乏自律;在外面的社会监督,因为独立的中介机构缺乏信誉度高,所以没有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的外部监督机制。1.3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依据不足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仍有企业年金的介绍没有主要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大多是由部委发布的。现行有关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
6、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劳动法和信托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多部门分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监管的实施。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以遵循。操作主体可能会钻法律漏洞,损害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监督是不可遵循的,不能有效监管。所以,建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和企业年金监管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入1.4企业年金投资缺乏协同监管模式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管理运营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投资管理人自身内部控制、社会中介监管、政府机构监管、受益人和社会舆论监管。因为对现行监管
7、机构的规章制度、任务状态进行了界定,而管理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舆论监督的受益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真实性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企业年金投资进行监督。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规章制度用尽。而其他主体则有监管需求和愿望,他们不能享有监管权,处于监管缺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监管效果大打折扣。1.5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缺乏灵活性缺乏灵活的风险监管机制和应对风险的措施,会使企业年金风险增大。以往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以管理主体为目标,以监管目标为导向,强制监督行为,对风险点进行决策和监督目标。从监管目标
8、来看,内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风险监管理论的引入,可以解决监管目标缺乏灵活性的问题。根据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调整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参数和指标,达到动态监管的目的。企业年金主体的监督,应明确包括企业、理事会、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机构的业务准则和操作规程。对准入标准和董事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对其职责、权力和禁令有明确规定。由于受托人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承担着很大的责任,所以需要加强参与方对企业组织的理解。我们需要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建立及时的反应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1.6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技术手段滞后监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地应
9、用到常规报告中,监管的及时性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在美国和英国,电子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是一个很普通的东西的使用,利用电子网络技术可以增强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缩短管理时间,尤其是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收入监管的投资产品。在过去,我国最常见的做法是让报告-监管机构一一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审查和审查。这种监督方法效率低下,不可操作,对监督效果产生很大影响。许多人还没有掌握该软件的使用,很多管理机构甚至没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相关的软件,和我们共同监督程序是提姆系统的形式,提交给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报告后,由效率低层发出,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调控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效
10、果不佳。2导致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产生原因2.1 立法层次低导致法律依据不足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认证和规制。法律层面的承认是制度发展的根本保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立法监督的基础,是保证监管机构依法办事的基础。为了使企业年金得以顺利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法律。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和交易的征收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未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专项立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鉴于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提高立
11、法层次。我国企业年金的风险多样性使得在企业年金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来监督管理若是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管理,企业年金的监管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无法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监管。我国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就已经开始颁布相关政策出台了很多条例和法规,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为我国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管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依据。但是己经颁布的法规条例远没有达到企业年金发展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在2004年5月颁布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2011年5月修改并实施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12、试行办法,这些举措开创了企业年金立法的先河。但是企业年金运行涉及众多主体和不同领域,管理工作相对复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综合的知识结构。而且由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行为,政府不能强制,因此企业年金的管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相比更显混乱,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管理机构、保障部门无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职责分工,因此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部门主义色彩,在实际中不仅表现为操作滞后,而且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年金运行监督的效果。(2)现有法规约束力不高。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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