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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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究阶段,对于小股东的爱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股东涉及层面较广,涉及股东人数众多,这些特征使得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成为全部公司形式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确立表决权限制制度,实行表决权解除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蜴予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论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爱护一、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人们把在上市
2、公司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把拥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至于原委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爱好、做出确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洁多数还是肯定多数等具体状况而定。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特别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限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它表明的是对公司限制力的力气对比,而非单纯的数字对比关系。也正基于此,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推断和描述,而不能
3、单纯的用简洁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对持有两家公司相同比例的股东来说,他可能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但却是另一家公司的小股东。理论上,小股东权益并不必定和大股东的权益相冲突,当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一样的时候,自然没有对小股东权益予以特殊爱护的必要。然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样的,在这种状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受侵害之虞。加之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小股东的特殊爱护存在法律空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例如莲花味精大股东莲花集团截止2004年3月31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已达到9.49亿元,严峻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托普软件2004年半年报显示,截止2004年6月30日,
4、公司违规担保总额为16.08亿元,其中为托普集团等关联单位担保12.23亿元,目前担保中已判决由托普软件担当连带责任的有1.13亿元,已起诉正在审理之中的有9.37亿元,半年报称上半年公司巨亏的主要缘由是因担保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及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所引起的资金惊慌,进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2004年7月9日,仅上市10个交易日的江苏琼花,爆出瞒而未报的三笔违规国债投资事项,二级市场股价一路下跌,众多小股东损失惨重。类似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事务举不胜举,如罗山电力事务,伊利股份事务,武汉健民事务,北京城建事务等等。二、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亟需爱护在上市公司中,资本的来源不仅依靠于实力雄厚的大股东,因
5、股份的小额化和分散化,为数众多的小股东无疑也是公司资本的主要供应者。正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截至到2004年6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降到4957%,比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上市公司募集的现金基本上来自中小投资者的腰包)。我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跨国公司强大的竞争压力,迫切须要充溢资本金,而同时,截至到2004年6月,我国居民储蓄已达12万亿元,因此,在我国,尽快健全小股东权益爱护体系,是激发广阔民事主体投资热忱的催化剂和甜味剂。其现实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1 .这是公司民主的必定要求和逻辑延长。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作为终极目标的。此种目标的制定
6、和实施是以公司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为条件的,因而,它事实上是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反映。虽然,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不肯定能够实现,公司营利的最终目标也不肯定能够达到,但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作为基础而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利则必需得到充分的实现。事实上,确认大股东公司事务决议机关的地位和爱护小股东不受决议机关地位滥用的危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公司法贯彻“少数听从多数”和“多数不得欺诈少数”这些民主原则的重要表现,它们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在平衡两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中得到发展。2 .这是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主体权益得到实现和爱护的最根本保障在于公司的稳定
7、、协调和健康发展。假如无视小股东的存在,忽视他们的利益须要和权利的享有,则势必使公司成为董事、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公司其他主体的权益爱护无从谈起,也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健康发展。为此,必需协调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益爱护,也必需协调公司董事与小股东之间的权益爱护,以保证公司的正常健康发展。3 .这既是我国适应国外公司法关于小股东爱护制度发展趋势的须要,也是我国现实立法的须要。自英国1843年FOSSv.Harbottle一案原则确立以来,英美公司判例法和制定法在公司小股东法律爱护问题上始终持主动看法,并努力开拓小股东爱护的新途径,加强对小股东的救济方式,极大地完善了现代公司法
8、中关于小股东爱护的法律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在小股东爱护方面存在的严峻不足(小股东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爱护,使为数众多的小股东只关注股票投机,而忽视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突现。因此,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主动引进英美国家的先进阅历;另一方面亦努力开拓,寻求为小股东供应尽可能全面系统爱护的途径。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统一化趋势,为加强我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们必需主动引进和汲取国外公司立法的胜利阅历,并努力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小股东爱护途径。而且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遭遇严峻践踏的现实,也使得小股东权益爱护成为公司法律理论和立法探讨的重要课题。三、对“资本
9、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尽管小股东法律爱护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终的表现不外乎两种:确立某些原则使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得到爱护,赐予小股东多种诉讼权利,使其实体权利得到保障。本文着重论述为预防“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爱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应蜴予小股东哪些实体权利。“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经济规律的必定要求,是效率的必定要求,而爱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是公允的要求,“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爱护大股东的投资热忱,平衡股东间利益关系,提高公司决策实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代任何性质社会中,法律都会把效益放在第一位,但是,当社会发展到肯定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也必需兼顾公允,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10、,也是法律进步的体现。笔者认为,法律可以通过普遍法律强化或增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达到爱护小股东权利的目的,并实现法对公允、正义价值的追求。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对小股东利益予以特殊爱护的目标:确立表决权限制制度,实行表决权解除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赐予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权。1.确立表决权限制制度。所谓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指规定肯定的持股比例,股东所持股份中超过这一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本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为准。但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表决权多数确定原则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大股东的表
11、决权加以限制,以爱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34条(1)规定:表决权是依据股票的票面价值行使的,对于一名拥有较多股票的股东,章程可以通过规定最高金额或是分成等级的方法来加以限制。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用什么利益机制达到一种平衡呢?笔者认为,赐予表决权受限制的大股东肯定程度上股利安排的优待,可以有效地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也极有必要实行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截止至2004年上半年,在130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席的有907家;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75%以上的有68家。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不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干脆加以限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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