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比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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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比对分析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伙伴网将新办法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比对分析,主要变化总结如下:!/明确适用范围和调整相关定义1、新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即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第二条)2、调整了定义。删除“农业活
2、动”和“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定义,增加“即食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定义。(第四十九条)此外,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中明确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调整食用
3、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具体要求1、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不再开具产地证明的有关文件内容,将原办法中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凭证查验要求由“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调整为“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明确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二十三条)其中,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为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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