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3月26日修正).docx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3月26日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24年3月26日修正).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陕西省地下水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她下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利用与管理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监测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利用与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
2、于地表以下的水体。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第四条本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
3、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涵养保护、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
4、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公益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鼓励支持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地下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对破坏、浪费、污染和违法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
5、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含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及总体布局、主要任务,以及地下水涵养和超采区治理等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条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
6、目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第十五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及地质环境条件等组织划定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三)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区域;(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8、围的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三)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四)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第三章利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取用地下水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对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开采。第十八条本省县级以上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各行政
9、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在不超过区域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第十九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10、。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第二十条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或者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第二十二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
11、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继续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批准取水申请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取水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或者
12、个人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因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
13、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需要凿井的,凿井完成后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价格补贴等措施,鼓励支持农业灌溉优先使用地表水,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减少农业灌溉对地下水的开采。第二十七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
14、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鼓励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人工回灌、回收利用等技术措施,优先利用矿坑水和施工排水,无法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予以补救;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采取注水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第二十八条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 陕西省 地下水 条例 2024 26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096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