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号文)文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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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殊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须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
2、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干脆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依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动身,设施农用地详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干脆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 .水产养殖池塘
3、、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干脆协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 .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依据本地实际状况,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二、区分用地状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4、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干脆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削减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依据“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二)合理限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
5、和特点,本着从严限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削减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限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限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限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限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限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限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
6、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详细标准。(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须要,申请按建设用地运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爱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主动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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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号文 国土 农业部 关于 完善 设施 农用 管理 有关 问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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