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办法(征.docx
《重庆市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办法(征.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重庆市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保障外送样本检测安全和检测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M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X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M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行为。重大公共卫生三务项目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外送样本检测是指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疗需要,将本院不能开展的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
2、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规范采集的样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外送至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查,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四条医疗机构提供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医疗机构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应按照要求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
3、第五条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服务的合作协议,作为该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病理科等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第三章遴选机制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蜗口病理诊断工作。对本院不能开展而临床又确有需求的检验、检查项目,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外送样本检测项目遴选工作机制,对外送检测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各临
4、床科室要根据诊疗规范、诊疗指南、专家共识和临床诊疗工作需要,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医疗机构要组织本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提交医疗机构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策,确定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将本院具备开展条件的检验项目纳入外送样本检测项目范围(医疗机构设备出现故障且未及时修复期间除外力对于无明确指征、花费较高的检测项目,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控,不得对患者开具不必要的检查、检验,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第九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外送样本检测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检测机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招标采购规范流程遴选检
5、测资质齐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且定期接受室间质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权责明晰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医保物价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检测项目清单、患者信息安全、医疗信息安全、医学伦理规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要求和规定、交接、保存、运输、检验检查质量、结果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时间、危急值报告、结果解释、剩余样本处置规定、费用结算、医疗纠纷化解及违规行为处置等,明确规定各方责权、风险防海口纠纷化解措施。合作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准确性、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6、动态调整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名单。第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开展检验、检查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开展检验、检查项目参照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落实价格公示制度,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本院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开展的检测项目及收费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外送规范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开展外送样本检测项目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患方外送样本检测的必要性、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签订医疗机构外
7、送样本检测知情同意书(附件1X知情同意书应随病历归档保存。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外送样本中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要提请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研究的,要提请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五条患者外送样本检测收费由外送样本检测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定期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结算,向患者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医疗服务收入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样本运送应由培训合格的专人负责,要使用专用运输箱,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
8、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应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运送交接环节应有交接记录,防止标本丢失。第十七条外送样本在采集、运输、储存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情形的,送检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外送样本的检测检查报告应根据检测项目性质和特点,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名义出具,须注明但不限于送检医疗机构、科室、医生及患者基本信息、样本类型、检测检查人员及审核人员等内容。送检医疗机构要对外送样本的采集质量把关,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对外送
9、样本的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把关,同时,送检医疗机构应将外送样本的检测检查报告纳入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统一管理,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强化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或检测报告毁损、丢失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检查时,严禁有以下行为:(一)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过医院规定程序或私自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外送样本检测;(二)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自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开展外送样本检测项目;(三)严禁医疗机构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
10、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开展外送检测。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外送的检测、检查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四)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患者家属到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检查项目,或通过介绍患者及患者家属到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相应检测、检查以谋取私利;(五)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引导患者直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支付有关费用,或以任何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项目以外的其他诊疗服务或消费;(六)严禁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或以串换、虚构检测项目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医疗机构 样本 检测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088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