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法律援助条例( 修订草案) 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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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对照表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两地一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两
2、地一致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
3、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两地一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两地一致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具体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以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具体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以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两地一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义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对通过本机构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补贴,免收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全额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无故克扣、拒付。第六条(法律
5、援助服务机构义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对通过本机构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补贴,免收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全额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无故克扣、拒付。两地一致第七条【其他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第七条(其他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6、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两地一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第八条【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特殊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服务等问题。第八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特殊困难群体法
7、律援助服务等问题。两地一致第九条【表彰与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表彰与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两地一致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第十条【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执行。第十条(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
8、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执行。两地一致第十一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三)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一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以下
9、情形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两地基本一致。四川增加第三项、重庆增加第六项表述。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说明(四)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六)农业种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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