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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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2、本细则所称的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粽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I0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市安全总站负责组建和管理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
3、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系统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C甬)、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
4、出特别说明。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流程图和危大工程监理程序图详见附件2、附件30第十一条危大工程判定危大工程判定分为开工前的全面判定和施工中的动态判定。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牵头并会同施工、监理单
5、位,邀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开展全面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4),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作为危大工程清单提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度,对照全面判定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开展至少1次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动态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详见附件5)动态判定鼓励施工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二)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三)
6、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在充分考虑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
7、作业人员等;7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 .应急处置措施;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危大工程方案审批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
8、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危大工程方案论证(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10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1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12 .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13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9、人员及相关人员;14 特别复杂、施工工艺难度较大或属于新技术的专项方案论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7.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详见附件6。(二)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专家组成员必须从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组成人员中,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其中方案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其他专家应从相关专业中抽取且专业不应重复。2 .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住房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10、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3 .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同时应由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带且主专业专家担任。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羟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4 .该工程参建单位人员等与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三)论证程序1.抽取专家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1周前,从危大工程管理系统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5 .方案预审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至论证专家,论证专家应提
11、前安排充足时间进行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踏勘。6 .论证会及论证报告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7 .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一致意见,专家应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专家组长应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施工单位。(四)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8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9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
12、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10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11 应急预案是否可靠。(五)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1 .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2 .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逐条逐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内容应单列形成清单并标明出处备查。方案修改后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三条程序并报经专家组组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3 .论证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
13、履行完本细则第十三条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件7o(六)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程实际参加专家论证会,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第十五条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派现场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
14、位填写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详见附件8)。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实施(一)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进入施工大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详见附件9),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小标志。(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危大工程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IO0(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
15、登记管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规划,并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
16、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八)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九)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
17、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鼓励施工单位邀请原则上为方案论证专家,参与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指导和专项方案实施至关键节点时的现场检查指导。(十一)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8、情况的跟踪、检查、指导工作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危大工程隐患治理针对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定落实的要求闭环整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复核。鼓励施工单位邀请专家参与隐患治理方案的确定。第十八条危大工程验收危大工程需要验收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一)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
19、.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3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4 .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5 .必要时,专家应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可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组长或由组长委托不少于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参与验收。(二)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三)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详见附件11),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3日内,将危大工程验收表(详见
20、附件12)、验收照片上传至危大系统。第十九条危大工程销号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危险源消除后3日内填写危大工程销号表(详见附件13),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销号。第二十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判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安全总站负责制定市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全市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21、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各自监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建立内部层级抽查督查机制,原则上危大工程抽查比例不应低于o%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
22、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监理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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