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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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新修订的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已经2024年1月29日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2月19日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其
2、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四条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可以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第六条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第七条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申请人应当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由申请人企业签署并载明申请人企业和被申请人企业的情况、企业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请求事项等内容;(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
3、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企业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4、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自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第十条受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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