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24〕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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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看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24)563号2024-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2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看法的通知(粤交基(202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看法的通知(粤交基(2024)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看
2、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24)1257号)等指导性看法,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主动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2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看法的实施状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看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C)C)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询问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2024年6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看法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根据“公允、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24年来价差调整
3、指导性看法实施状况,提出以下指导性看法。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24年10月1日2024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24)49号指导性看法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24)812号指导性看法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
4、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三、2024年7月1日以后起先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看法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工程范围(1)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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