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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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审慎稳妥有序的推进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
2、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产权明晰、符合规划为前提,以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服务、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体系,形成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效益。第三条基本原则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农
3、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工作。第四条概念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产业安置留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第五条适用范围深化试点期间浦北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第六条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
4、由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律规定允许的主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镇(街道)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内对应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第七条实施主体入市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入市主体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
5、施入市;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通过授权委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入市交易平台与程序第八条入市平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按照浦北县现行的土地交易管理权限,委托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进行,并按照规定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统一交易管理、后期统一监管处置。第九条入市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规定的入市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入市程序按照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执行。第四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条出让(出租)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6、出让(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租金)的行为。第十一条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土地使用者已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并使用土地建成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租期没有结束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由承租人联合出租土地的村集体报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剩余租期的土地出租手续。第十二条交易委托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入市实施主体委托县
7、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入市交易工作。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不成立。第十四条使用年限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鼓励入市主体(实施主体)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入市宗地使用年限。第十五条使用权能在使用期限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8、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第十六条作价出资(入股)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按规定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持股。第十七条地价评估、入股方案及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入市主体(实施主体)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案,作价出资(入股)合
9、同。地价评估结果、作价出资(入股)方案、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须经入市主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八条合同签订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与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应当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不得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入股土地权能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企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六章地价管理第二十条基准地价县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公布本区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进行适时调整。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可参照国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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