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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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播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
3、指导各区(市)县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居)委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播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成都市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各区(市)县统筹财力保障落实,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
4、付资金给予支持。各区(市)县要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第三章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各区(市)县应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并公示,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情况等,镇(街道)报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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