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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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
2、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应急救援、导盲、科研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
3、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配合做好本辖区犬只的免疫、登记等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养犬证的核发、年检,查处涉犬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应急处置及依法捕杀狂犬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和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和收容留检场所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
4、教育和犬伤规范化处置,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狂犬病人救治工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收集有关养犬信息;(二)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三)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五)其他养犬管理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可以对不文明养犬行
5、为予以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八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第九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限制养犬制度。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十
6、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防护或者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五)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放犬只登记证和识别标识。登记证、识别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补办费用
7、由养犬人、养犬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养犬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年检。养犬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缴纳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凭绝育证明在登记或者年检时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
8、法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二)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四)携带犬只出户时,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六)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七)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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