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日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
2、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海岛风貌、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有利于
3、民宿发展的具体政策。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推广民宿品牌形象,宣传民宿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培训,维护旅游民宿管理系统运行。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规范
4、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对民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民宿经营者承担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
5、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第七条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第二章开办要求第八条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前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第九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民宿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
6、业性质用地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三)民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利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大陆自然岸线等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不得作为民宿选址。第十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二)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装修;(三)文物建筑改
7、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四)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海岛景观、美丽乡村等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第十二条民宿治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
8、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民宿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和公共区域;(三)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四)配备保险柜,为住客提供保管贵重物品服务。第十三条民宿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二)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第十四条民宿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有特殊
9、价值的水域;(二)污水排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三)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规定。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民宿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确定为“住宿服务。民宿登记为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在合伙协议中记载经营范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珠海 市民 管理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072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