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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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余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
2、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
3、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严禁新建“头顶库和“头顶库加高扩容。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以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
4、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特殊情况应严格论证。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设计规范设计。(三)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排查梳理矿山“三个一批(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清单,逐一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省安委办。对列入关闭退出清单矿山企业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一依法做出关闭决定,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注销相关证照,不得再办理相关证照登记等手续。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价值低、采空区等固有风险大且灾害后果严重的非煤矿山,无法通过整顿提升或者整合
5、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非煤矿山,无法通过整顿提升实现正规开采的非煤露天矿山,积极引导退出。鼓励市县政府出台矿山关闭退出奖补措施。(四)严格尾矿库闭库销号和回采利用。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销号并明确管理单位,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尾矿库回采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治理承诺函。(五)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相互验证的方式,常
6、态化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未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未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和治理的、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未进行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依法限期整改
7、直至停产整顿。(六)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应当聘请专家或者科研院所进行技术指导。全面推行“三查一曝光,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企业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依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二、坚持标准化治理(七)按标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驻湘、省属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矿山企业
8、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八)按标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健全班组管理制度。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强化矿长履职情况动态管理。强化全员教育培训与考核,“五职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两堂一舍(职工食堂、澡堂、职工宿舍)等硬件设施,按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检查。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中段同时采矿;煤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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