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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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洛阳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3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3月15日洛阳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
2、照料模式。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寄养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所监护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寄养家庭申请、受理、评估和审核第五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洛阳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3、(四)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五)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七)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八)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九)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十)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六条寄养年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第
4、七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第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有意向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学历证明,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年内体检报告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指派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
5、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复审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填写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附件2),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儿童福利机构选配并经寄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为拟寄养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及综合评估,同时填写寄养儿童身体检查表(附件3)、儿童寄养前评估表(附件4)。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对评估事项和内容共同进行评议并签字确认。评估工作参照民政部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执行。第十条开展跨县
6、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第三章寄养家庭培训和寄养手续办理第十一条寄养儿童寄养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并填写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5),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洛阳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儿童日常护理、儿童心理健康、康复训练、基本医疗知识等。第十二条经培训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6),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寄养协议必须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以及协议解除方式、违
7、约责任和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中变更主要照料人。未经儿童福利机构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第十三条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后,寄养儿童可以到寄养家庭中寄养融合,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一般不低于六十日、不超过90日。寄养融合期评估应在寄养融合期30日和60日时各进行一次。根据3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融合,根据6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并填写寄养融合期评估表(附件7)o融合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转为正式寄养,寄养时间从寄养融合期第一天起计算。第
8、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寄养家庭基础培训、儿童安全养护宣教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等。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积极配合及参加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寄养家庭培训项目以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每半年应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第四章寄养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和康复保障第十五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培养寄养儿童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
9、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启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七)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评估、培训、监督和指导;(八)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九)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第十六条寄养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第十七条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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