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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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所称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己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
2、分类施策、合理补偿、尊重历史、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议“三旧”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旧”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三旧”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审核改造计划
3、和相关方案,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具体实施工作。(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新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整治提升;(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第七条政府、原权利主体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主体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
4、方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IH”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第八条“三旧”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脉络肌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第九条“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迁移和砍伐树木;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第十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节能节水、低碳
5、环保的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营造宜居环境。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咨询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第十二条“三旧”改造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三)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四)原权利主体自筹的“三旧
6、”改造资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除性住房项目建设等,统筹不同“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经济平衡。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等工作。“三旧”改造前期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具体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和更新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四
7、条“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精准配置空间资源,提供产业发展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第十五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规模和分区分类策略等。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三旧”改造的要求,细化分区分类策略,提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
8、张图”系统。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本市“三旧”改造的实施目标和规模、分区分类实施策略、正负面清单以及分步推进时序安排等,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对改造目标、改造类型、区域统筹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改造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布局、总建设量、产业发展和建设量占比、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单元、地块分层分级管控。第十八条“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一)无偿将符合规定的土地提供给政府储备的;(二)高于规定标准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三)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第二十条“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项目自身实际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老旧小
10、区改造项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三旧”改造异地平衡等。第三章计划和方案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改造实施片区,指导项目实施,明确重点项目和项目实施时序。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旧”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联动管理。“三旧”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后,相关的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划定“三旧”改造实
11、施片区的区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类型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在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前进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等工作;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在片区策划方案审定前应当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经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审定。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窠,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前进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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