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X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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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六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3、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4、子女;(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5、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
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7、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8、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9、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分别进行。公司可以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如果发生独立董事提前被解除职务的
10、,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也应及时予以披露。在任职期间,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11、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12、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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