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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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发(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9日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含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以
3、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第三条建立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管理机制。联席
4、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市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市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县(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四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建筑
5、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二)起草、修订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办法。(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贝。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
6、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化平台,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下放或授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执法权限,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建立完善管理及办法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依法组织实施限额以下
7、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二)负责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
8、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执法权限及时办理或转交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五)鼓励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途径,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市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级管理部门限
9、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编制本行业、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掌握本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二)县(区)级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具体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县(区)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第九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
10、小型建筑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四)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建筑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六)及时支付
11、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
12、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到属地管理部门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十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登记。(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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