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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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4)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23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存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贝。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
3、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第六条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
4、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
5、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房屋
7、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具有特殊消防设计
8、情形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消防设计
9、的专家评审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向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第十六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
10、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第十七条具有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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