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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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V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指独生子女伤残
2、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
3、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
5、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己享受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本方案规定调整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并享受相应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6、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牧区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三)扶助对象的确认1、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
7、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性解释。2、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时间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要求进行。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盟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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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计划生育 家庭 特别 扶助 制度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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