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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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细则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
2、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级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1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截坡建设,确需进行工程截坡的,建筑边坡应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二)节约集约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
3、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O(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区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取得建房资格的农户(以下简称建房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人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
4、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级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负责指导镇级宅基地审批办理。第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级规划编制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指导镇级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我区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
5、,供建房人免费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第十条各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许可和住房建设审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村级组织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村级组织应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规依法对未按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置。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
6、成员资格的户为单位申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住房的;(三)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新建、改建住房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规定实施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村建房人符合
7、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二)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级规划的;(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处理结案的;(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基拆建的;(七)在拆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八)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九)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十)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8、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建房审批流程如下:(一)申请审查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
9、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级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级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审核。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审核批准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
10、众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街道)农口部门。镇(街道)农口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街道)规建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街道)规建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道)农口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镇(街道)部门意见,有关镇(街道
11、)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街道)农口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道)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窗口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口、规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坚决
12、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第四章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第十五条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级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十六条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十七条宅基地选址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第十八条各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
13、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第二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新建(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新建(
14、改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第二十一条农村住房建筑层高一般不高于3.6米,建筑高度宜遵循“前低后高,显山露水”原则,不超过12米。第二十二条建房人新建(改建)的农村住房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3层及以上(含3层)、6米跨度及以上,达到其中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后,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开工手续、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应当委托建筑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第五章勘察设计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承揽人(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
15、条件,采取必要的技术选择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地基持力层,依照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选择住房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原则上应根据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提供的农居建房设计通用图集,由所在镇(街道)会同村(社区)选择风格类型及方案,方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五条建房村民可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但不能改变确定的风格风貌。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结构、抗震及消防设计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配建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后排放。第二十六条改建农村住房的
16、,建房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并在改造前进行住房安全性鉴定,不得增加住房原有建筑层数或夹层。第二十七条建房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负责,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出自审承诺。第二十八条建房人在施工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供以上符合要求的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方可进行开工申报。第二十九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结构、抗震及消防设计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建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风貌管理要求。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三十条建房人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建房开工申报,填写开工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
17、料。(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二)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附件7);(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合同。第三十一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同意开工,并将开工申报表转报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备案。第三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揽人进行施工。第三十三条镇(街道)应当指导、监督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
18、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揽人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五条建房人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必要时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六条地基基槽开挖时,承揽人应对基槽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等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承揽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
19、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第三十八条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指导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附件8)要求做好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到以下三个关键环节时,镇(街道)应到场进行检查。(一)验槽,检查基础持力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截坡是否有防护措施;(二)建筑基础施工,对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和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三)主体施工,对梁、板、柱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住宅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九条镇(街道)应
20、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施工安全动态巡查监管,重点做好以下施工危险部位监督检查。(一)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和不合格安全网。(二)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四十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二)承揽人完成施工合同、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三)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完成工程质量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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