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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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人工繁育,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试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依法进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是指
2、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第四条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利用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第五条大熊猫、朱鹘、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经营利用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并经审批。上款所述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
3、批;省政府调整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利用活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并经审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审批后应当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人工繁育申请后,应依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印发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通知,对人工繁育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填写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现场查验记录,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七条借展、表演野生动物活体的,应当按照经营利用审批权限,由野生动物的出借方提
4、出申请,审批部门在书面征求展示展演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六)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第九条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
5、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四)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五)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六)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七)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第十条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或专用标识及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开展相关活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输入输出档案,做到全程可追溯。第十一条需要变更人工繁育地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向原批准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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