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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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埴直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各级林长应当督促协调做好本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登记制度。第六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法设定林权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消灭、抵押权终止的,应当申请注
3、销登记。第八条林权登记由权利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权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第九条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第十条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4、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林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第十二条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变更、注销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林权抵押登
5、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在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上附注,并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林权类不动产权登记簿,记录林权设立、变更、消灭状态。林权登记的证书和证明的样式及印制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统一印制和发行工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林种、面积或者株数;(三)林权的性质、类型及其编号、登记
6、日期、期限,以及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类不动产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Q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共享。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发现林权类不动产权证错登、漏登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第三章林权流转第十六条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转
7、包、a,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一并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并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八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三)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六
8、)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一)依法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二)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流转的。第二十条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身份证明,住所;(二)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时间;(四)流转的方式和用途;(五)合同到期后附着物的归属和处置;(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途径。第二H条流出方自主决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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