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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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
2、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资金管理工作。第五条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和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第六条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纳入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树木绿地管理责
3、任单位签订协议。第八条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九条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园林绿化部门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双方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等进行测算。第十条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第十一条认建认养应当严格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一)征集地块。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可以用于认建认养地块、绿地、树木的资料。(二)公布信息。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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