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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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
2、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立德树人,确保公益属性和正确的育人方向。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学人员及从业人员。(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条件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股东应为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法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然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4、)举办者应当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依法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议,明确其组织形式、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第六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所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域位置、场所面积、培训类型、规模层次等要素相匹配。第七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载明事项须包括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其他载明事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和管理活动。第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5、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三)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四)使用简称应
6、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规范使用。第九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有关运营管理制度,并确保严格落实。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制度:(一)培训管理制度;(二)行政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四)教师资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六)培训质量考核制度;(七)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八)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制度;(九)预收资金管理制度;(十)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十一)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线下文化
7、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第三章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有房屋产权证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系租赁,应依法签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室内培训场地应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装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三)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第十二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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