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论的处理方式浅论7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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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论的处理方式浅析目录引言2一、汽车保险合同雌3(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3(二)汽车保险险种3(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4(二)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4(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5(四)汽车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和疏忽行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5(五)处理车险纠纷及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问题5(六)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6三、避免车险合同起纠纷的对策7(一)读懂合同中责任条款很重要7(一)保险车辆维修环节意见一致7(三)索
2、赔环节资料要齐全8四、结论8弁考文献8目录引言2一、汽车保险合同概述3(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3(二)汽车保险险种3(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4(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5(四)汽车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和疏忽行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5(五)处理车险纠纷及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问题51 .车险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方式52 .验证索赔材料存在的问题6(六)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61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
3、道德风险62 .核损定价时的道德风险7三、避免车险合同起纠纷的对策7(一)读懂合同中责任条款很重要7(一)保险车辆维修环节意见一致7(三)索赔环节资料要齐全8四、结论8参考文献8引言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市场放宽管制导致了汽车保险费率的下滑
4、,由于车险费率和条款设计的自由化,险费率继续下降,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相对的不发达和投资领域的管制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的惟一方式是来源于承保利润。同时,特别是由于道路事故率高,中国极需要以风险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近年来飞速上升的汽车拥有量导致新手上路人数逐渐攀升,但为这些交通量增加而进行的道路条件改善工作却进展缓慢。一、汽车保险合同概述(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
5、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6、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汽车保险险种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2、射幸
7、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关于保险金额方面的争议是汽车保险经营中产生纠纷比较多的方面。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导致。从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经营实践来看,二手车全损赔付金额问题是这类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目前从条款制定和立法等方面仍没有确定的问题。根据保监会汽车保险统颁条
8、款的规定,二手车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损失。条款规定: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二是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否则,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0实践中,关于二手车赔付金额确定存在着两方面争议,其一,处理全部损失时对实际损失计算方法的争议。其二,处理部分损失与全部损失使用的完全不同的计算基础引起的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调研了几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式:在车辆损失险中也应采用以实际价值为基础的不定值保险
9、赔偿方式,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按保险价值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并扣除以新换旧的差额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照此保障程度计算赔偿。这样的计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赔偿的计算基础不同而引起的争议问题。然而,二手车全损的赔付问题是行业中的一大问题,我们建议从保险条款制定本身入手,确定汽车保险的不定值投保基础和赔偿原则;在展业和销售环节,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及不同损失索赔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让汽车保险消费者买个明白,争议自然就会减少。理赔定损发生的争议:汽车保险理
10、赔定损方面发生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反映在法律依据本身的问题、车险事故处理中双方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分歧、汽车保险消费者保险和法律意识及知识的欠缺或疏忽行为、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等方面。(二)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汽车保险业务操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保险法,而影响汽车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操作的法律规定,属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最重要了。然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是从原则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而何为明确说明,保险法并未规定,因此,在汽车保险理赔实际操作环节中常因为难以有效证明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在保险人和投
11、保人之间产生纠纷。(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在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条款制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加上晦涩难解的保险条款语言表述,即使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使保险消费者明白,比如:保险双方当事人对汽车保险合同中的“碰撞”一词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对于索赔的保险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判断。这就特别需要保险人在投保环节向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忽略甚至故意逃避履行这项对于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来说所惟一可以依赖的重要事实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很多车险业务代理人员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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