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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论的处理方式浅析目录引言2一、汽车保险合同雌3(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3(二)汽车保险险种3(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4(二)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4(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5(四)汽车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和疏忽行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5(五)处理车险纠纷及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问题5(六)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6三、避免车险合同起纠纷的对策7(一)读懂合同中责任条款很重要7(一)保险车辆维修环节意见一致7(三)索
2、赔环节资料要齐全8四、结论8弁考文献8目录引言2一、汽车保险合同概述3(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3(二)汽车保险险种3(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4(一)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4(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5(四)汽车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和疏忽行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5(五)处理车险纠纷及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问题51 .车险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方式52 .验证索赔材料存在的问题6(六)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61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
3、道德风险62 .核损定价时的道德风险7三、避免车险合同起纠纷的对策7(一)读懂合同中责任条款很重要7(一)保险车辆维修环节意见一致7(三)索赔环节资料要齐全8四、结论8参考文献8引言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市场放宽管制导致了汽车保险费率的下滑
4、,由于车险费率和条款设计的自由化,险费率继续下降,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相对的不发达和投资领域的管制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的惟一方式是来源于承保利润。同时,特别是由于道路事故率高,中国极需要以风险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近年来飞速上升的汽车拥有量导致新手上路人数逐渐攀升,但为这些交通量增加而进行的道路条件改善工作却进展缓慢。一、汽车保险合同概述(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
5、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6、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汽车保险险种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2、射幸
7、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二、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争论及其原因分析(一)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关于保险金额方面的争议是汽车保险经营中产生纠纷比较多的方面。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导致。从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经营实践来看,二手车全损赔付金额问题是这类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目前从条款制定和立法等方面仍没有确定的问题。根据保监会汽车保险统颁条
8、款的规定,二手车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损失。条款规定: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二是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否则,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0实践中,关于二手车赔付金额确定存在着两方面争议,其一,处理全部损失时对实际损失计算方法的争议。其二,处理部分损失与全部损失使用的完全不同的计算基础引起的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调研了几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式:在车辆损失险中也应采用以实际价值为基础的不定值保险
9、赔偿方式,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按保险价值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并扣除以新换旧的差额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照此保障程度计算赔偿。这样的计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赔偿的计算基础不同而引起的争议问题。然而,二手车全损的赔付问题是行业中的一大问题,我们建议从保险条款制定本身入手,确定汽车保险的不定值投保基础和赔偿原则;在展业和销售环节,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及不同损失索赔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让汽车保险消费者买个明白,争议自然就会减少。理赔定损发生的争议:汽车保险理
10、赔定损方面发生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反映在法律依据本身的问题、车险事故处理中双方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分歧、汽车保险消费者保险和法律意识及知识的欠缺或疏忽行为、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等方面。(二)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汽车保险业务操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保险法,而影响汽车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操作的法律规定,属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最重要了。然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是从原则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而何为明确说明,保险法并未规定,因此,在汽车保险理赔实际操作环节中常因为难以有效证明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在保险人和投
11、保人之间产生纠纷。(三)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在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条款制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加上晦涩难解的保险条款语言表述,即使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使保险消费者明白,比如:保险双方当事人对汽车保险合同中的“碰撞”一词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对于索赔的保险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判断。这就特别需要保险人在投保环节向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然而,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忽略甚至故意逃避履行这项对于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来说所惟一可以依赖的重要事实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很多车险业务代理人员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说明的
12、义务,尤其是对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等条款缺少解释和说明,进而导致索赔案件发生,并给理赔操作环节带来不便,甚至导致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产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信誉形象和行业发展。(四)汽车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欠缺和疏忽行为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在理赔纠纷中,关于保险车辆转让而引起理赔纠纷的也为数不少,这类案件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车主在过户之后没有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未对保险单进行批改;二是车主在汽车买卖之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或买卖汽车的车主对保险法律的欠缺。理赔定损方面的争议:理赔定损业务处理中发生纠纷或法律争议较
13、多的主要存在于对赔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具体发生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三者车损、其他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方面。实践中,在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事故和损失是否属于汽车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没有争议,但双方对具体赔偿数额或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被保险人总是希望赔得越多越好,而保险人则相反;被保险人总是希望通过对自己便利的方式解决问题,保险人则希望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因此而发生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然而,如果汽车保险人在承保环节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单条款关于对第三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保险人的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就不会发生理赔环节中的这类理
14、赔纠纷了。因此,减少保险理赔纠纷的关键环节在投保和承保,控制这类风险理赔纠纷发生的人员就是汽车保险展业人员O(五)处理车险纠纷及法律争议中存在的问题1 .车险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涉及的车险纠纷,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大多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中。目前,对于一般的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客户的需求和他们提供的服务有距离,无论客户是否有道理,保险公司会认为这是分歧,但一般都以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除非迫不得已,保险公司不会选择诉讼手段。保险公司这样做,有以下理由:首先,保险公司认为司法机关对保险的认识不深,他们在处理保险案件的时候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处理,而没有考虑到保险的特殊
15、性所在和保险法的优先适用问题,这样,司法机关在审理汽车保险纠纷中,难免会产生法律适用偏差。其次,法院在处理保险诉讼案件时,一旦涉及保险合同双方因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发生的争议问题,就会援引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结果。再次,即使将保险纠纷上升为诉讼方式,法院在处理保险案件时,也多是通过调解结案,法院作为第三方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他们往往本着被保险人是弱者这点考虑,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调解结果。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处理汽车保险纠纷时,大多不依赖于诉讼方式处理,而是通过调解、通融赔付等人情化手段进行。因此,一些汽车保险的理赔结果,往往由于法律依据的缺陷、被保险人的保险和法律知识
16、的欠缺、保险人解释保险条款等方面的缺陷,致使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和产生的法律争议的解决难以保证公平公正。2 .验证索赔材料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欺诈事件防不胜防,只停留在对投保人索赔材料的验证上,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对投保方提供的索赔材料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对材料形式的规范、完整的验证层面上,而且对索赔材料的验证主要是凭借经验进行的。只有在疑点突出时,保险公司才可能考虑到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其原因:一、从理论上讲,交通执法部门、医院、伤者单位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二、对索赔材料的验证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调查需要付出人力、物力,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成本问题;三、即使是
17、付出成本,收效或成果也未必尽如人意,甚至还会遇到种种阻力。另外,某些投保人在出具证明文件时,其出具的是假的事故证明,这些事故证明有些是被保险人与公安部门、医院串通好的,整个过程很难发现漏洞,即使对此案件有怀疑,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六)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1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道德风险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损失定损中,能够察觉到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有些交警徇私情,经常违背事实状况而出具假证明材料的事实。例如,车辆双方相互碰撞,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没有投保车损险,而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投保了汽车保险。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就出具假的事故认定材料,让投保车辆负主要责任,未投保车辆
18、则不负责任。这样投保车辆的撞车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另外,根据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交警部门在对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车事实的认定时,往往会经过当事人的游说,而认定其不属于酒后驾车,这样,酒后驾车仍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针对这个问题,业内人士认为,防范这类道德风险的最好的办法是促使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信息处理平台的建立。这种信息平台的建立对处理这类案件,显得非常重要。比如,有些地方交警部门建立了网络,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查询,在这个网络里面的交警记录一般是真实有效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警察与车主相勾结做假记录现象的发生。2 .核损定
19、价时的道德风险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一般是不希望由保险公司核损定价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定价对其一般都不利。所以,实践中一般由第三方来定损。这里的第三方一般为物价局。但是物价局定价都收取手续费,这样物价局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把定价定得偏高,这样必然造成车损定价反映不出实际的结果这一事实,这样保险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承担车损定价的物价局部门入手。我们认为,对估价人员要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如果在处理估价过程中徇私,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于物价局的定损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评估等救助措施。另外,指导这种实践操作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补充。三、避免车险合同起纠纷的对策
20、(一)读懂合同中责任条款很重要消费者应读懂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是购买车险的核心权益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赔偿方式、施救费用等。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除了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还应该特别注意阅读除外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这对保障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二)保险车辆维修环节意见一致消费者的车辆出险后,应与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共同就损失项目、损失金额、维修厂家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车险理赔定损争议一般集中在维修方面,主要是以
21、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维修价格的争议。主要是维修厂的维修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或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与定损员沟通,共同协商处理。二是损失部件该更换或者该维修的争议。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因此,建议消费者注意该分歧,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关赔偿。(三)索赔环节资料要齐全很多消费者不能及时获得车险赔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索赔单证递交的不及时或
22、者不齐全。消费者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渠道,亲自递交索赔单证,并及时核对资料信息,补充缺少的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索赔单证一般包括:索赔申请单、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定损单、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查勘人员前期有特别说明的,按其说明提供相关单证。如有不清楚的,消费者可以拨打前期查勘人员留的理赔咨询电话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四、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汽车己经成为家庭代步的普遍交通工具。因此,汽车保险的理赔对于车主至关重要,各车主投保汽车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的理
23、赔。判断一个汽车保险公司的好坏理赔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而保险的理赔,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对汽车保险理赔的重视提高各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是提高人们对保险公司层乃至整个保险行业信任度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民生服务效率,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参考文献1曹东亚.从博弈视角思考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08):16-17.2李文中.车险改革和消费者保护J.中国保险,2015,(04):13-17.3姜杨.车险合同免赔条款效力实证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2014.4姜鹏.车险理赔难问题的几点思考J.上海保险,2012,(07):9-10.5宫海燕.车险赔付义务的法律调整及其保障措施J.重庆社会科学,2012,(05):121726.6陈立辉,李晴,张艳华.车险欺诈原因分析与对策探析J.河北金融,2011,(06):71-72.7郭忠美.浅析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3):109-111.8记者刘维善.车险合同不明确出险仍旧要赔偿N.中国消费者报,2005-07-29(B02).9沈耀胜,黎彦.车险理赔须重视合同约定N.中国保险报,2003-09-05(001).10张立军.我国现行车险条款修订问题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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