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docx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保障海上旅游客运安全,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海上通航水域使用海上旅游客运船舶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客运船舶,是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客船和小艇。第三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海上旅游客运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
2、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码头(停靠站点)(以下称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沿海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第二章码头管理第六条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的原
3、则,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七条码头(停靠站点)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码头(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情形,按照规划统筹数量、综合确定、合理分布。鼓励符合规划选址和相关标准的游艇、帆船、交通、旅游等码头用于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第八条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对码头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等部门,组
4、织对航线涉及码头(停靠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的,码头(停靠站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海域、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进行监督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开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航线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要求,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细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
5、营业运输证,按照国家、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船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核查(审验),重点核查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情况。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申报核查(审验)材料。第十三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营运性标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
6、,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第十四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示标识完好,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游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游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限航等信息。第十五条海上旅游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票销售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第十六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海上旅游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售票网站、码头(停靠站点)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并向游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海上旅游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
7、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船票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地、乘船时间、航线、票价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其他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反馈游客投诉。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海上旅游客运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青岛市 海上 旅游 客运 管理办法 2023 12 21 人民政府 302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029195.html